入世背景下的中国证券市场(3)

来源:中证网  2011-11-01 13:08

 

4、监管体系不健全

证券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被纳入证券市场,其作用就是充当“市场警察”,其职能就是打击非法违规者,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监管机构,除了制定一套完善、有效、透明、适应市场情况的规则外,更要保持严格的独立执法地位,否则,执法效果会大打折扣。由于我国证券市场除大众投资者外,其它参与者在利益地位上大多与国字沾边,因而执法难度很大。

(1)监管的有效性不强

分析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参与者,不难发现,不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券融资,其主体基本上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重要中介机构的证券公司全部是国有控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是国有商业银行,发起人、管理人是国有控股金融机构;重要自律组织的深、沪交易所是国有;投资者中,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有境内外社会公众。在如此众多的参与者中,除超过6000万的中小投资者非国有外,其余都与"国”字挂钩。因此,目前仅以国家监督机构作为唯一市场“警察”机器,要忠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是不够的。

(2)监管制度不完善

证券市场要健康持续发展,投资者是“源头活水”,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应是证券监管的中心。在国有成分为主体的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是社会资金的重要源头,但也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力量、地位较弱的参与者,因此,保护社会大众投资者利益,意义特别重大。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保障是完善、健全的制度架构和执法体系。在市场发育欠佳,法规、制度环境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作为证券市场国有参与者群体的实际代表,在市场出现重大混乱时,出面协调各方利益,从原则上规范各方行为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但我国监管机构在立法、执法时,出于计划思维,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情况还比较多,过去出现的“政策托市”、“政策打压”行为,曾经引起市场的大起大落,对投资者,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很不公平,极大地挫伤了他们的投资热情。

5、机构投资者队伍有待培育

西方机构投资者队伍的成长经历表明,机构投资者的成长壮大过程与证券市场的发育完善过程比较一致。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相对落后的发育过程,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培养也不可能超越市场现状。在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表现出机构化趋势的同时,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相对滞后,社会保障体系脆弱,养老基金规模不大,加上证券市场不规范,对投资者吸引力不强,又无做空机制,避险工具,等等类似问题都严重制约着机构投资者的正常发育。

(1)、证券投资基金品种、规模较小

在收益共享、风险自担理念主导下,证券投资基金以其庞大的资金规模、完善的管理机制、先进的投资理念,职业化、高水准的专业人才,很快就成为发达国家投资者的主流投资品种,并占据机构投资者的重要位子。我国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1999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沪深两市及地方柜台上市交易的60多只基金进行清理,对具备条件的基金进行改造重组。到目前,我国发行封闭投资基金47只,净资产总额近800亿元,和证券市场的市值规模相比还只是冰山一角。

为满足投资者要求,我国推出了华安创新、南方稳健成长和华厦成长三只开放式基金——资金规模和存续时间不受限制,扣除一定的手续费,投资者便可按基金净资产随时赎回。从各基金的发行情况看,都未达预先设定的规模,目前三只基金的总规模仅120亿元。虽然西方证券市场90%以上的投资基金都是开放式基金,但要使开放基金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还需假以时日。

(2)、保险基金规模及入市比例有限

由于人均生产力水平较低,企业经营成本高,险种集中,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基础较弱,资产规模仅银行资产的2%左右;加之其经营管理机制上的缺陷,投资渠道不多,保险公司普遍负债高(超过100%),加上风险管理、市场监管以及证券市场不规范,承载着较大系统风险,国家对保险资金投资有价证券的资金比例一直有严格限制。因此,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还不够。

(3)、证券公司实力不强大

证券公司不仅是证券市场中介,拥有人才、信息等资源优势,是我国政策许可、能够参与一级市场发行的少数机构投资者。但我国证券公司一直存在风险管理不够、业务单一、创新能力差的问题,加上国家在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方面的限制,资产规模较小。多数券商在近两年虽经过一次或一次以上的增资扩股行为,到2000年底,证券公司总资产仅5753亿元,比不上美林证券一家703亿美元的资产规模。

【责任编辑:李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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