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私募试水期指 参与热情冷热不一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1-07-14 08:11

  ⊙记者 丁宁 ○编辑 张亦文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公布预示着阳光私募借道信托参与股指期货正式试水。在不少私募对参与期指翘首以盼的同时,也有部分私募表示其参与股指期货20%的做空仓位限制太低,对冲作用难以显现,参与热情依旧有待提高。

  7月11日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发布银监会《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规定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阳光私募)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从前期开始,不少私募业内人士就对参与期指表现出了极大兴趣。上海从容投资董事长吕俊表示,很期待参与股指期货,而且一直在准备。“根据我们自己的内部测试,股指期货能够显著降低组合的下行风险,体现出更鲜明的绝对收益特征,是一种很必要的投资工具”。

  金中和曾军认为,《指引》的发布对阳光私募意义重大,意味着中国阳光私募走向对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曾军表示,公司目前正积极准备参与股指期货,包括人才团队,各种配套服务设施,但由于《指引》的相关细则仍未出台,信托公司也未正式参与期指交易,阳光私募正式参与交易仍然需要一段时间。

  不过,《指引》明确指出,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时,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持有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对此,挺浩投资康浩平指出,根据《指引》规定,阳光私募做空有20%的仓位限制,1000万元的股票资产最多卖出200万元股指期货合约,大约是两手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不能覆盖全部证券资产,对冲作用有限。

  深圳一位拥有多年期货操盘经验的阳光私募也表示,公司一直通过自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由于《指引》规定阳光私募20%做空限制,目前不会考虑通过信托来参与期指交易。

  融智评级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杨志为表示,20%的仓位限制与基金等机构参与股指期货的规定相同,对策略灵活、风格多样化的阳光私募而言,该仓位限制比较严格,或抑制部分私募参与期指交易热情。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信托账号尚未开放,已有阳光私募是否能够参与股指期货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指引》二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对此,曾军表示,公司目前有部分产品信托规定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这些产品通过与客户签订一些简单的补充协议即可参与期指交易。而对于没有涉及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协议的产品,根据《指引》,理论上应该也可以通过和投资者的协商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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