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顺电子董事长质押400万股披露延迟7日

来源:证券日报  2011-11-15 08:22
核心提示:宇顺电子方面称,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魏连速与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了《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宇顺电子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44%)办理了质押手续,相关质押登记已于11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对于此次信披的迟滞,宇顺电子方面的解释是,因公司办理此项业务的人员于外地出差,延迟将本次股权质押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以致公司董事会在11月11日才接到控股股东质押股权的通知。

律师指出,5%以上股份被质押属于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宇顺电子将面临30万—60万元的罚款

■本报记者 郑 洋

11月14日,宇顺电子(002289.SZ)一份姗姗来迟的股权质押公告引起了市场的关注。

宇顺电子方面称,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魏连速与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签署了《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宇顺电子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44%)办理了质押手续,相关质押登记已于11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1年11月2日至上述合同履约完毕为止。

11月2日已办理的股权质押,为何在7个交易日后,直至11月14日才进行信息披露?宇顺电子与控股股东魏连速谁该为这份迟来的信披埋单?

业务人员出差带来的延迟

对于此次信披的迟滞,宇顺电子方面的解释是,因公司办理此项业务的人员于外地出差,延迟将本次股权质押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以致公司董事会在11月11日才接到控股股东质押股权的通知。言下之意,公司董事会与控股股东都切实履行了职责。

对此,法德律师事务所的曹湛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董事会,不能以董事会没有接到通知而撇清宇顺电子信披违规的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法》19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持有5%以上的股权被质押属于重大事件,宇顺电子应立即披露。眼下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按规定应被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曹湛律师称。

大股东持股半数遭质押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被延迟信披的股权质押已不是魏连速首度质押其持有的宇顺电子股权。今年1月19日,魏连速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署了《中融-宇顺电子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并将其持有的800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宇顺电子办理了质押手续,直至上述合同履约完毕为止,该项股权的质押尚不能解除。

11月2日,魏连速又与高新投签署了《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400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办理了质押手续,以此为担保高新投及建设银行股份深圳分行向魏连速发放3000万元的委托贷款。

截至目前,魏连速持有2296.48万股宇顺电子股权(有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24%。其中1200万股被魏连速投向了质押,占其持股比例的52%。

【责任编辑:山晓倩】
已有0人参与

我来说两句

用户名: 快速登录
返回新华08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