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披露股权代持史 IPO监管或趋严

来源:新华08网  2011-10-18 13:35

⊙记者 郭成林 ○编辑 祝建华

一纸招股书,披露多少离奇事——如福建雪人招股书披露出公司从成立至股改间的十次股权变动,几乎写就A股IPO项目中最复杂的股权代持史。更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招股书首度详细披露了中介机构核查代持情况、论证代持合法性等内容,如核查代持委托人在成为隐名股东时不存在六类情况,或体现监管层对IPO代持情况的监管口径与信息披露要求日趋严格。

证监会近日公告,发审委定于10月19日审核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据其招股书(申报稿)披露,福建雪人拟发行4000万股,于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营制冰、储冰、送冰设备及系统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查其招股书,福建雪人系由雪人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工商登记资料,自雪人有限2000年3月9日成立以来,至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止,其股本及股东构成的变化沿革多达十次,其中又有四次涉及股份代持交易与解除代持交易。该些代持涉及人员之众——从小股东到实际控制人;代持理由之离奇——从代友出资到“名退实留”;代持交易之繁杂——众股东间反复“对倒”互相代持,均呈现A股罕见的股权沿革景象。

如2004年9月28日,根据工商登记资料,陈峰、陈景秀、陈秋龙、陈瑜、杨大旺、杨建峰、林文英、游秀英、卢珠明等9位股东退出公司,将其所持公司全部出资平价转让给林汝捷1(股东中有两个同名同姓者,此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称“1”;下面出现称“2”)、陈存忠、陈胜等3人;同意吸纳林中典、林国雄、林国雍等3人为公司股东。

但实际上,上述转让存在代持——实际是林诚明、林汝捷2、林长龙、林云珍、魏德强等5人平价受让部分股权,并由陈胜、陈存忠代持。

其时,林汝捷2为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林长龙为销售部经理,魏德强为技术负责人、林诚明为采购部员工、林云珍为设计员。

同时,郑志树系陈胜朋友,其时并未在雪人有限工作,与雪人有限之间亦无业务往来。经陈胜介绍,其同意平价受让其中24.1万元股权,并委托陈胜代为持股。而陈秋龙与杨大旺等人系同辈、关系较好,故杨大旺等退出时其也跟随退出。但因其看好雪人有限发展前景、且股权转让后仍留在雪人有限工作,故其又委托陈存忠代其平价受让60.24万元股权。另外,新股东林国雄认购的140.56万元增资中38.07万元增资系代其弟林国俊认购,也存在代持。

又如2007年6月20日,股东林中典退出雪人有限,并将其所持公司全部股权,计170.68万元出资,平价转让给股东陈胜。但实际上,基于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系林汝捷1委托陈胜代为受让该部分股权。

再如2008年1月1日,林国雄、林国雍退出公司,并将其各自所持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股东林汝捷1,股东陈胜将其所持出资中210.84万元平价转让给林汝捷1。但实际上,经林汝捷1介绍,其友洪金膜、高诚受让上述股权,却由林汝捷1代持。

直至2009年5月30日,雪人有限通过一系列股权交易,规范上述屡次的代持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福建雪人招股书此后详细披露了中介机构核查代持情况、论证代持合法性等内容,也为此前IPO项目所罕见。

如核查代持委托人在成为隐名股东时,不存在六类情况,具体包括国家公职人员或参照国家公职人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军职人员;因贪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等。

如核查代持受托人亦为中国公民(非公职人员),委托持股不存在为骗取政策或税收优惠的情形。

【责任编辑:张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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