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在“实战”中日臻成熟

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在实践中正逐步走向成熟。作为注册制改革架构的“三项市场化安排”之一,“建立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进行询价、定价、配售,真正实现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

当前,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均已建立了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基本实现了建立初衷,良好地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定价权交给市场,有效提高了市场成熟度。

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部分网下投资者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因此,监管层通过不断完善新股发行承销配售等相关制度规则,优化报价流程,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推动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有效发挥作用。

例如,8月6日,证监会就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同步完善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制度,持续优化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

《特别规定》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 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发行承销过程的公平与效率。这是对新股发行承销机制的进一步优化与完善,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市场化改革思路。

注册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构建起发行承销行为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建立规范、理性的价格形成机制,避免非理性的价格扰动和不规范的报价、申购行为。因此,在注册制改革过程中,对新股发行承销行为机制的不断优化是改革过程中的必然要求,随着注册制改革深入推进,不断优化的发行承销机制将为下一步全市场发行与承销制度改革铺平道路。

在此过程中,市场各方主体要各尽其责。询价机构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规范参与新股报价;承销商认真履职尽责,审慎合理定价,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能力,促进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发行承销过程的监管,加大对发行承销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编辑:穆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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