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评论人周运南:表决权委托收购在新三板正式放开

新华财经北京3月22日电 3月19日,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实施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权益变动与收购》。

新三板评论发现,在指引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新增了表决权委托收购,表明在A股收购上市公司最常见的表决权委托收购方式被公开允许应用在收购新三板公司中了,收购新三板公司时也可以直接参照A股的常用收购模式了,新三板基础制度又一次向A股看齐。

指引中对表决权委托构成收购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明确要求“收购人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实现收购的,应当披露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委托解除条件、纠纷解决机制及委托合同其他主要条款、委托股份权利受限情况,以及维护挂牌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并充分提示挂牌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财务顾问、律师等中介机构针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何为表决权,是指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后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对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投资者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这项规定完善恶劣公司治理和规范了公司运营,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权。

何为表决权委托,《公司法》第一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表决权委托,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公司股份对应的决策表决权委托给他人代为行使的法律行为,代理人应根据授权范围进行表决。

何为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表决权委托,在当前常态下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准收购方,签订表决权委托合同,把委托人持有的表决权等全部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授权给准收购方。沪、深交易所关于权益变动披露监管指引,都一致要求“投资者委托表决权的,受托人和委托人视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新三板评论认为,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大股东表决权委托(简称大股东委托)与普通投资者表决权委托(简称普通委托)主要在三方面存在重大不同:

表决权限,普通委托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表决,而大股东委托则是委托人全权委托,同时受托人可以自行决定行使表决权,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委托期限,普通委托基本都是单次委托或者短期委托,而目前大股东委托基本都是无期限委托或在特定期限前不可撤销的委托;

结果责任,普通委托是以委托人意愿为主,结果的责任归属于委托人,而大股东委托由于是受托人自行决定行使表决权,所以都约定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新三板评论发现,自2016年1月开始,随着《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1号,已失效)的出台,表决权委托的数量开始大爆发,为规避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的限制性规定、限售承诺、质押限制、冻结限制,或者回避收购方触发全面要约,选择以表决权委托的形式间接实现控制权的转让。

目前我国A股上市公司收购市场上,协议转让加表决权委托的结合模式已经蔚然成风。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期待新三板的表决权委托收购能够扬长避短,助力新三板并购市场的活跃。(本文作者系资深新三板评论人周运南)



编辑:穆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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