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王建军:落实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 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

新华财经深圳3月9日电(记者吴燕婷) “证券市场中欺诈行为的违法所得通常直接来源于受害人损失的财产。将这些财产返还给受害人是公平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也得到了我国法律的全面确认。但现实中违法者在缴纳行政罚没款后常常无财产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导致了本应属于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款落空,投资者利益受损。”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在今年两会上建议,尽快建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配套落实机制,避免行政处罚“与民争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证券法自1998年颁布之初就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记者了解到,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除证券法外,民法典、刑法、公司法等11部法律,也都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尽管该原则已得到我国法律的全面确认,在实践中,诸多因素使其难以真正落实。以鲜言虚假陈述和市场操纵系列违法案件为例,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2016至2017年先后多次对鲜言处以罚款处罚。在随后判决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鲜言被判需赔付相关投资者损失。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书,在其中两个由鲜言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中,鲜言一直未能履行赔偿义务,其个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王建军认为,鲜言系列案件的执行结果,集中反映了当前由于赔先罚后等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落实机制的缺失,导致本应归属于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落空的现实问题。

对此,王建军建议,建立未入库的证券罚没款暂缓入库,已入库的证券罚没款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机制,可以在兼顾财政资金不流失的同时,有效保障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实现。

一是建议在预算法以及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分别增加1款,“政府的罚没收入按照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暂缓入库。已经缴入国库的,应当予以回拨”为暂缓入库、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机制在国库管理层面落地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由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有关出台先赔后缴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明确规定暂缓入库和财政回拨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的合理期间以及相应资金监管、分配等内容,便利实践操作。(实习生黄镛参与采访写作)


编辑: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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