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投资者应了解的异常交易监管

新华财经北京2月25日电 为保障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落地实施,切实维护新三板市场交易秩序,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股转按照“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理念,着力推动交易监管优化和交易风险处置工作,持续提升市场交易监管效能,加强重点股票、重点账户、重点行为、重点时期监管,对恶性异常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

为让投资者尽量避免因不熟悉规则,无意识地交易违规而招来处罚,新三板评论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及相关资料整理出新三板投资者应该了解的被全国股转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异常波动标准

1、基础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200%(-70%);

2、创新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120%(-60%);

3、精选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在精选层指数没推出之前以全部精选层股票收盘涨跌幅(剔除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和停牌股票)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

4、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

5、全国股转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二、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全国股转公告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该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全国股转公司还应当公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三、异常交易行为

由于定价机制差异,不同股票交易方式下,全国股转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也有所区别。

1、连续竞价交易股票重点监控:(一)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二)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成交,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三)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进行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致使股票成交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的;(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的。

2、集合竞价交易股票重点监控:(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异常的;(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三)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四)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的。

3、做市交易股票重点监控:(一)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大笔交易,且成交价格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二)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股票收盘价;(三)投资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四)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

4、特殊时点、特定主体重点监控:(一)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发生调整前后。例如,挂牌公司由创新层进入精选层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监控;(二)挂牌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例如,挂牌公司拟IPO或转板的,将对其股票交易情况进行重点监控;(三)是进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前后。例如,为降低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交易成本,打压股票盘中成交价格或收盘价的行为,将被重点监控;(四)是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10%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涉嫌关联账户进行交易的。为防范挂牌公司内部人滥用优势地位,重点监控相关主体及其涉嫌关联账户实施的异常交易行为;(五)是因股票交易导致股东人数快速变化的。例如,基础层、创新层公司股东人数快速增加,可能伴随着异常交易或其他风险,将被重点关注。

四、精选层监控

对于拟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的股票,全国股转进行重点监控:

1、内幕交易。在挂牌公司披露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相关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买入相关股票,涉嫌内幕交易。例如,某挂牌公司董事在公司披露《关于审议通过申请进入精选层并公开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通过做市交易大量买入该股。

2、影响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操纵。在挂牌公司公开发行前,通过拉抬打压等手段影响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以影响公发定价,涉嫌市场操纵。例如,在某挂牌公司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之前,某投资者持续拉抬该公司股价,导致股价连续大幅上涨。

3、利用公开发行信息的市场操纵。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交易,涉嫌市场操纵。例如,某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借公司披露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的相关信息,诱导市场投资者买入该股,该控股股东趁机大量减持。

五、违规处罚

1、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转原则上按照递进方式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一)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口头警示或者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二)被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后,又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后,仍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措施;(三)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同时,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四)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可以即时采取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五)交易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全国股转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从重、加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一)在一段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二)同时对多只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三)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的;(四)最近六个月内曾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全国股转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五)干扰、阻碍调查或者拒不配合全国股转采取相关措施的。

3、 全国股转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及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相关主办券商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4、全国股转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实施。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提交书面承诺或送达书面决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作者:资深新三板评论人周运南)



编辑:穆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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