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投资者应知晓的股东12大权利

新华财经北京2月20日电 股东权利也简称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参与公司事务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当投资者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后,无论股票数量多少即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也即投资者权利。

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股转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开解释,新三板投资者依法享有收益权、知情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优先认购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议临时股东大会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诉权、解散公司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12项股东权利。也就是说,投资者作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在挂牌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并可以通过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挂牌公司事务,督促挂牌公司规范经营,更好地保障自己利益不受侵害。

1、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权利或权能的行使可以为所有人带来经济上的收益。投资者购买新三板公司股票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收益,投资者获得资产收益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交易股票的溢价收益、参与公司解散结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和股票质押等。

2、投资者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经营活动的权利。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的权利而存在,而且知情权是公司投资者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投资者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对信息的获取方面,即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的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投资者查阅以上文件,尤其是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迅速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并可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进一步对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质询。

3、决策表决权:是指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后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对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投资者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这项规定完善恶劣公司治理和规范了公司运营,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权。

4、提案权:是指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股东有权将自己关心的且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议题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讨论,例如选任董事等事宜,二是股东可以提交关于前述事项的具体议案,例如提出选任某某为董事。提案权赋予股东提出议案、对关系自身利益和公司发展的事项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同时股东行使提案权也能够实现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对于经营者权力构成制约。从性质上看,股东提案权与表决权是密切相关的,提案权有利于平衡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权利,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挂牌公司公司治理规则》第十三条专门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就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质询权:又称股东的提问权,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过程中,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就相关事项向董事、经理等经营者提出询问,被询问者对此质询负有说明之义务。股东质询权为公司中小股东获得充分信息提供了更多保障,因为现代公司治理中存在着公司的投资者,特别是外部新进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致使投资者在表决时缺乏足够的有效信息支持其对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判断。尽管现有法律法规已有一系列制度设计来缓解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诸多问题,但现有的信息披露可能无法满足广大股东对公司经营方面的信息需求,因此规定了查阅权、复制权和质询权等相关制度。相对于查阅权与复制权,质询权有其特殊的制度价值。首先,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可以看出,股东对于上述文件中信息的获知需要建立在股东具有足够的理解和分析能力基础之上,部分中小股东若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即使有权查阅复制也不能获取相应的信息。另一个方面,股东复制查阅的行为是被动的,其只能复查阅复制董事等提供的资料,对于资料的错误、遗漏之处往往无法判别,而股东质询权恰好能够解决上述问题,股东有权通过主动的询问在法定范围内得到所需信息。

股东质询权是法定股东权,并不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因此任何一个股东均享有此项权利,只要是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享有股东质询权,对于持股多少和持股期限均没有限制。

6、优先认购权:是指挂牌公司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可以按实际持有的股权比例优先于外部投资者进行认购的权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但是,重点提醒投资者关注,如果公司章程取消了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应当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7、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8、提议临时股东大会权:《挂牌公司公司治理规则》第十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9、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前新三板市场回购权使用最多的情形,是公司选择主动终止挂牌时必须提前制定异议股东保护方案,全国股转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主办券商应督促挂牌公司在终止挂牌过程中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等方式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

10、股东诉权:是指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公司法对于不同情形下股东诉权有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可对无效或可撤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11、解散公司请求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如遭遇以下问题,并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等相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列,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上述股东若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是可以予以保全的。

12、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指对公司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股东享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基础是,由于股东的合法权益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变动等存在利害关系,当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在特定条件下,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向公司请求剩余财产分配。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对公司的债权,只是这种债权的清偿顺序在外部债权之后。股东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前提是公司已经清算,且清算后尚存剩余财产,但如果在公司清算期间,发现公司已经达到资不抵债,则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此时就不存在剩余财产分配问题了。股东若对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有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若达成一致签订仲裁协议,也可以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作者:资深新三板评论人周运南)


编辑:高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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