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修订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告格式指引

新华财经上海1月10日电 上交所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修订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所附《第一百号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同步修订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所附《第二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以下统称《格式指引》),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此前,为呼应新证券法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审计资格后的监管形势,上交所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原《格式指引》,通过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及相应决策程序和监督责任三方面的详细披露要求,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供投资者理性决策。

《格式指引》发布并实施以来,在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选聘审计机构,强化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履职尽责,提升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在不到一年的规则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也关注到了一些问题,现有规则存在进一步改进空间。个别公司仍存在聘任“草台班子”、“定制”审计意见等乱象,同时各交易所在《格式指引》的体例结构、披露内容上有所差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息披露负担,也给上市公司等规则“使用者”带来一定困惑。因此,此次在证监会统筹下,交易所按照统一的公告体例和披露要求对《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

整体来看,修订后的规则重点更突出、标准更统一,执行更便利。通过对关键信息进一步聚焦,提升披露有效性,更有助于投资者了解聘任背景、“识别”聘任意图,也将给中小投资者的“股东积极主义”提供参考。

信息披露的重点更突出。上交所修订后的《格式指引》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对公司所聘任的机构信息的披露要求从原有的五方面提炼为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三方面。此外,监管也发现实践中可能存在“出钱买意见”的情形——审计费用异常情况同购买审计意见呈现一定相关性,因此,在此次修订中格外关注量化审计费用的“超标”,即强调了审计费用变化超过20%应说明原因。

同时,在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中,修订后的规则突出了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年限和审计意见,列举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中应当予以披露的情形。在相关决策程序中,进一步强化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履职职责,促使其更重视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职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诚信情况等关键方面的评价。

针对实践中相关方面对于标准进一步明确的呼声,修订后的《格式指引》也予以统一和明确。例如在披露处罚情况时,进一步明确了统计口径等,同时添加了示例。又如,上述“审计费用变化超过20%应说明原因”的改动,较之原规定置了统一标准,更富有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防止执行中因对条文理解不一存在偏差。

修订后的《格式指引》减轻信息披露负担,也更关注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使用的便利。如对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主要成员的诚信记录披露要求有所区分,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仅需披露相关处罚的次数,而对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主要成员,要求披露处罚的具体情况,并给出参考示例,以便统一执行。又如将原《格式指引》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中存在重大分歧等特殊情形进行特别论证的要求,结合到变更事务所原因部分一并予以披露,既能将原来列示的6种情况“打包”到了披露要求中,又更清晰明了,便于公司执行。


编辑:赵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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