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扶持重点股权投资机构发展 引导股权投资投早投小投科技

新华财经北京1月8日电 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8日消息,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关于促进深圳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促进深圳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共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包括发展目标、优化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鼓励股权投资各类市场主体在深发展、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他说明事项15条。

主体内容如下:

(一)发展目标

抢抓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重大历史机遇,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股权投资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关键核心技术的投资力度,不断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推动更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和资本要素共促发展,逐步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

(二)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和治理机制(第一条至第二条)

规范市场准入环境、健全行业治理两个方面。一是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证券等私募机构的商事登记流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级分类及信息披露机制。二是健全行业治理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深圳证监局建立全市私募投资企业监管和信息服务平台,采取“举手”机制指导辖区各类私募投资机构接入平台,对辖区私募基金风险监测分析、实施“名单制”分类监管,并提供募、投、管、退一体化综合服务。通过上述措施,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投资机构市场准入、风险防控机制,重申私募姓“私”监管底线。

(三)鼓励股权投资各类市场主体在深发展(第三条至第七条)

对原《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进行优化完善,引导资本主要投向深圳本地企业,带动行业扶持发展,需要说明的情况如下:

1.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在深落户奖励(第三条)。一是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投资深圳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或其委托管理人50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二是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奖励300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奖励500万元。

2.扶持重点股权投资机构发展(第四条)。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类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深圳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5%予以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经营贡献奖与股权投机构落户奖不能同时享受。

3.引导股权投资投早投小投科技(第五条)。基于原政策门槛较高,缺少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扶持政策,新增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贡献奖。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4.激发天使投活力(第六条)。支持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平台、行业协会等组织,对其组织举办的符合产业导向且具备公益性质的活动、论坛给予支持,对市政府主办、合办、协办的创投论坛实际产生的费用,分别按照审核结果的100%、50%、30%予以补贴。

5.优化空间保障和人才奖励(第七条)。主要为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办公用房及人才的政策措施。关于购(租)办公用房补贴,维持原有补贴力度及标准。人才保障方面,根据企业纳税情况给予相应自主申报名额,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四)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全方位一体化金融服务体系、支持跨境资金流动等创新开放政策。

1.高品质规划国际创投集聚区(第八条)。全面推进国际创投集聚区建设,构建“绿色通道、国际投资、生态管理、退出阶梯”四大国际化服务平台,引入国外头部机构“走进来”,培育优质本土创投机构“走出去”。

2.拓宽募资渠道(第九条)。推动本地头部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并购重组、管理费和预期分红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做优做强,鼓励各类长线资金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创投类企业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

3.丰富退出渠道(第十条)。推进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股权二级转让平台试点,支持设立股权转受让基金创新发展(S基金),借鉴可变资本公司等先进经验,提高股权投资企业流动性。

4.畅通创新产业投资渠道(第十一条)。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培育的本市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市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使用,探索建立行政免责机制。引导股权投资企业优先投向产业部门认可的具有完善补充我市产业链关键环节作用的企业。将对产业部门认可的关键企业和关键项目的投资情况,纳入对市政府引导基金的绩效考核范围。

5.有序推动对外创新开放(第十二条)。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IE)试点,推进WFOE试点。

6.优化政府引导基金投入机制和管理模式(第十三条)。持续增强对政府引导基金的财政投入力度,简政放权,优化政府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人遴选机制,选择优质市场头部机构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适度放宽子基金中财政资金、国有成分资金及社会化个人投资人的出资限制,推进向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转变。

(五)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

一是注重创投法治化治理理念。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私募基金纠纷调解中心,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注重争议解决的公平与效率。充分发挥国际仲裁组织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二是优化信用环境建设和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加快建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严重失信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托管、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其他说明事项

明确本措施适用机构定义。需要说明的事项有:一是原政策仅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予以资金奖励,《若干措施》将奖励范围扩大,将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纳入奖励范围。二是明确对获得奖励或补贴机构的事后要求。三是为持续掌握机构情况,对申请资金奖励的机构,要求接入深圳私募基金服务平台。


编辑: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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