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行业行政许可办法正式出台 强化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

11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2号令:《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20年10月10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3次委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4月14日-5月14日,该“办法”即已下发,并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表示,社会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并提供了宝贵意见,主要是对其中符合监管导向和行业发展实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

正式“办法”包括附则在内有7章共76条规定。重点对信托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以及信托机构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有哪些调整变化?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之后,主要是对相关高管任职资格条件进行了修改。

正式“办法”中第55-62条对信托公司高管的必备条件和不得存在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更加严格,针对高管任职资格方面,要求关于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征求银保监会意见,而征求意见稿只要求抄报银保监会。

与此同时完善了高管任职要求,强化了对独立董事的要求。正式办法指出,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资深资管研究员袁吉伟对记者表示,总体而言,正式稿相比征求意见稿变动不大,在个别要求方面有所收紧,比如在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方面,要求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而征求意见稿是2年。

整体来看,一是新版行政许可办法与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接,强化了股东监管,不过本着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精神,降低了外资机构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二是明确了行政许可的业务种类,而且部分业务申报流程有所简化,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转型发展;三是删除了发行债券的行政许可事项,短期可能无法突破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的监管理念,也不排除在信托公司资本管理监管办法中有更具体的要求。

“行政许可新规与当前监管部门提倡的提升信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股东监管、回归本源等监管精神具有一致性,有利于提高信托公司高质量发展水平。”袁吉伟解读指出。

关于此次修订出台《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背景,银保监会解释称,近年来,随着信托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进一步扩大开放政策的持续推进,为适应当前监管要求和行业新发展阶段需要,出台了该办法,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引领,提升准入监管工作有效性。

从内容重点上来看,修订后的办法聚焦点,一是进一步强化了股东监管方面的要求。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在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下,信托行业暴露了很多风险事件,其背后的原因错综复杂,包括行业周期、公司治理等,具体分析风险暴露较多的机构,其背后还有一些共同原因,股东在公司治理和经营方面的不当介入较多,甚至部分信托机构一直存在实控人不明的情况。

银保监会指出,本次办法修订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明确了以下要求:一是强化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二是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三是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四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除了强化股东准入,办法在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方面也提出了一些明确的举措要求。银保监会表示,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二是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内容。三是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编辑:赵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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