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石律所裴虹博: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推动纠纷多元化解

新华财经北京8月5日电 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影响极为恶劣。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0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推出,补强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功能,将有力推动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升法院审判集约化水平,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该项诉讼制度创新体现了对于投资者权利保护的重视,丰富投资者权益保障体系,提高证券市场欺诈违法成本,将在未来的证券民事赔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建设发展完善

经过系统总结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2019年12月我国对于证券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实行全面的注册制,并将分步推进。证券法的修改是顺应市场化发展,积极回应证券市场司法需求的体现。新修订的证券法又分别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和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2020年5月15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中以“敬畏投资者,建设资本市场”为主题发表讲话。强调压实合规责任,进一步完善救济赔偿机制,加快推动《刑法》修订,通过代表人诉讼、行刑衔接等手段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影响极为恶劣。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0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推动完善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体系,在新证券法出台背景下,证券发行交易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为投资者利益提供有力保障。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将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提高证券市场欺诈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建设创新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此前司法条件的限制,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实践中长期基本处于休眠状态。近年来,随着法院在处理证券群体性纠纷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审判经验,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司法条件日益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要用好、用足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案件审理方式规定“案件审理方式方面,在传统的“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方式之外,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将部分案件合并审理、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调解等改革,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适格原告范围认定、公告通知方式、投资者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执行款项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推动信息技术审判辅助平台和常态化、可持续的工作机制建设,保障投资者能够便捷、高效、透明和低成本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积累审判经验,培养审判队伍。”

2020年3月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对于证券民事赔偿的集体诉讼进行了特别规定,直接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的诉讼地位,并在诉讼成员范围的确定上采用“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开创了代表人诉讼的新形式。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共同诉讼为基础,同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功能,使得众多证券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

刚刚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较为全面规范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包括先行审查、代表人的推选、审理与判决、执行与分配等。回应了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如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代表人的推选方式、代表人的权限范围、调解协议草案的审查、重大诉讼事项的审查、代表人放弃上诉的处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等。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作用,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证监会将制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投保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系统单位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行为进行总体规范;对证监会系统投保机构的范围、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则、工作保障机制、协调合作机制、工作纪律等进行规定。特别是利用自身系统数据优势等做好证券集体诉讼的相关司法协助工作,同时强化监督约束,要求参与诉讼的投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依法行权。

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推出,补强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功能,将有力推动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升法院审判集约化水平,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该项诉讼制度创新体现了对于投资者权利保护的重视,丰富投资者权益保障体系,提高证券市场欺诈违法成本,将在未来的证券民事赔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未来展望

我国新修订《证券法》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确定以及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创新适应我国全方位开放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了证券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尊重市场规律,各方主体归位尽责,各尽其职。对于证券市场进行科学统筹管理,事前做好引导、事中加强监管、事后积极处置,对于发生的证券重大违法行为强化民事主体赔偿责任。

我国新《证券法》证券民事赔偿提供了包括行政和解、纠纷调解、先行赔付、代表人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特别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体现了对于投资者尊重、敬畏和保护。证券集体诉讼因其强大的威慑力,未来证券违法行为主体可能会优先选择行政和解、先行赔付或者纠纷调解等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的系统效益将得以充分发挥,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也将更趋有效。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证监会及其系统单位将利用其自身系统数据按照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安排,从自身职能和优势出发,按照司法协助程序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在集体诉讼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在数据分析、证据核查、通知公告、损失计算及赔偿金分配等方面提供支持配合。

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体现了我国践行正当程序、重视证券市场参与主体权益保护的价值追求,随着该制度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将会降低证券投资者维权成本,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提升诉讼效率,促进证券群体纠纷多元化解,发挥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作用,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我国资本市场全面健康发展。(本文作者系裴虹博,客座研究员、经济师;斐石(Fieldfishe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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