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新规落地 打通红筹股回归最后一公里

本报记者 张 歆

6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发布《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中,涉及的对赌协议处理、股本总额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认定、退市指标适用等事项,做出了针对性安排。

“科创板这一新规显然是在为中概股回归提供配套解决方案、完善规则细节,从而提升自身的吸引力。”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6月5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港交所在2018年4月份实施IPO新规之后,为中概股提供了回归的通道,目前成绩不凡且效果很好。希望上交所的科创板和深交所的创业板能够向港交所学习,通过注册制改革提高包容性。优秀中概股和红筹企业的回归,对改善A股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至关重要”。

上交所表示,发布《通知》的主要目的,旨在持续增强科创板相关制度安排的包容性和适应性,进而将吸引优质科创类红筹企业登陆科创板、促进科创板市场做优做大等现实需要落到实处。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允许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是之前就已经确定的,现在出台了具体的细则,说明引入红筹公司赴A股上市已越来越近,将给A股带来新的上市公司资源,科创板新规有利于筛选出更好的公司”。

《通知》结合红筹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境外市场有关红筹企业发行上市的市场实践,根据科创板审核规则、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作出四项针对性安排:

一是针对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对赌协议中普遍采用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特殊权利的优先股等对赌方式,明确如承诺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相关权利,可以将优先股保留至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且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对待,为对赌协议的处理提供了更为包容的空间。

二是针对红筹企业法定股本较小、每股面值较低的情况,明确在适用科创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者存托凭证总数计算,不再按照总金额计算。

三是对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相关条件中的“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这一原则性要求,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同行业比较等维度,明确三项具体判断标准,三项具备一项即可;同时明确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大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上述具体要求,充分落实科创板优先支持硬科技企业的定位要求。

四是针对红筹企业以美元、港币等外币标明面值等情况,明确在适用“面值退市”指标时,按照“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此外,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基于存托凭证的特殊属性,不适用“股东人数”退市指标。

上交所表示,该《通知》的发布,与中国证监会此前降低已上市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条件、明确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红筹企业发行股票和尚未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境内减持存量股份用汇事宜处理等规定一起,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与红筹企业回归境内发行上市中直接相关的配套制度,打通了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最后一公里”,将更有助于红筹企业利用好包括科创板在内的境内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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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