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吉黔三地业内人士共话投资者保护

记者 朱宝琛

5月19日,由证券日报社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二届“5·19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活动进入第二天。来自北京、吉林、贵州三地的证监局、上市公司协会、证券公司负责人和投资者代表,就投资者保护工作展开了热烈讨论。与会者高度赞赏新证券法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希望尽快形成集体诉讼具体案例,射出第一箭,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性建议。

此次活动以线上方式举行,在证券日报社演播大厅设置了主会场,由证券日报社副总编辑董少鹏主持。

在活动中,作为主办方之一的中小投服中心副总经理刘磊表示,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投服中心将从五方面开展工作:积极推动出台配套制度规则;在合适时机选取典型案件,发挥示范效应;打造证券代表人诉讼网络平台;优化升级投资者损失计算软件,满足大规模投资者损失计算需要;与系统内外各方积极协调,妥善应对遇到的问题,用好用足制度优势。

吉林证监局法制处处长宿晓表示,新证券法总结过往有益经验,各项制度都围绕着保护中小投资者这一理念来设计,为投资保护工作开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制支撑。其中,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对经过市场检验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符合市场需求的政策安排加以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弥补了保护投资者制度机制供给不足的问题,增强了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整体效能。

在贵州证监局机构处副处长高洁看来,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四方面新突破:一是新增投资者保护专章,系统构筑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顶层设计,使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更加体系化,为投资者民事赔偿、权利保障提供了关键基石;二是大幅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三是在借鉴域外成熟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就如何切实高效地实现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权利,作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重大探索与制度创新;四是要求证券公司充分了解投资者情况和揭示风险,证券公司如违反前述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信建投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丁建强认为,新证券法解决了投资者保护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问题,也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保护的根本目的,即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同时,解决了投保的手段与方式问题,压实了中介机构责任。民事赔偿责任、集体诉讼制度则解决了投保的程序性问题。丁建强强调,证券公司要切实履行客户管理责任,利用风险案例进行客户教育,让客户识别什么是好的产品、好的投资方式、好的投资理念,避免陷入投机陷阱。

东北证券副总裁李雪飞认为,新证券法设立投资者专章,有助于增强各方参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意识,对损害投资者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市场各方充分利用证券法提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他表示,证券金融机构深感责任重大,视新证券法施行为进一步完善自身投资者保护工作体系,提升服务水平的重大机遇。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秘书长余兴喜表示,新证券法新增了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规范性要求,这是一大特色。但鉴于各家公司情况不同,具体分红政策也应有所不同。最重要的是,公司的管理层一定要把投资者看作公司的主人,对投资者有足够的敬畏,时时处处把全体股东的利益放在心上。

余兴喜同时表示,衡量上市公司质量的标准,在于公司治理和业务能力。他建议,进一步优化违法违规的赔偿和惩罚机制,加大违法违规成本;强化对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独立董事机制和董事会秘书机制。

投资者代表闫先生表示,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协调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再融资的关系;希望上市公司做好自己的主业,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合规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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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