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正式启动 统筹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

记者 侯捷宁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简称《总体方案》)。

为落实《总体方案》,中国证监会日前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草案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布《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简称“通知”)。

证监会副主席李超介绍,此次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坚持“一条主线,三个统筹”,“一条主线”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透明度和真实性,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三个统筹”包括,一是统筹推进创业板改革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坚持创业板和其他板块的策略发展,形成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二是统筹推进注册制与其他基础制度建设,实施一揽子改革措施,健全配套制度;三是统筹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包容存量改革,稳定存量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预期,平稳实施改革。

他还指出,证监会将按照错位发展、适度竞争的原则,统筹推进创业板改革和科创板发展。在实施创业板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支持科创板尽快形成一定规模,树立良好品牌和示范效应。

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围绕“一条主线、三个统筹”改革思路,按照“开门搞改革、透明搞改革、合力搞改革”原则,深交所制定或修订8项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规则,涉及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证券交易、持续监管等方面。

四部重要规章出炉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4部规章草案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主要制度做了规范和完善。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完善了创业板股票公开发行条件,规定了注册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注册制下发行承销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要求,更加突出注册制理念、注册标准以及标准执行的统一。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品种的具体条件,明确了具体的注册程序,完善了创业板小额快速发行方式,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精简了定向增发的审核环节。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在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做出了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安排。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明确了注册制下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监管职责,强调了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强化内控要求,各尽其责、合力把关,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在创业板实施注册制之后,主板的注册制也将提上日程,监管重点继续向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转移,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的标准加快接轨,以适应金融对外开放的要求。”  国际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郑磊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明确了支持红筹结构等企业上市的原则,创业板的科技含量会进一步提升,加强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

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基于板块定位和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条件,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空间。

同时,充分考虑创业板存量投资者的权益和交易习惯,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保持不变,对新开户投资者设置与风险相匹配的适当性要求。

在试点注册制安排方面,证监会表示,将参照科创板的做法,在坚持规范、透明、公开,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将审核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两个相互衔接的环节。证监会对深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做好工作衔接,自主要制度规则征求意见之日起,证监会不再受理创业板IPO申请。主要制度规则实施时,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的创业板IPO申请,证监会将与深交所切实做好在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创业板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与IPO同步实施注册制。

四方面完善创业板基础制度

据了解,本次改革对创业板市场基础制度做了完善。

一是构建市场化的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定价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

二是完善创业板交易机制,放宽涨跌幅限制,优化转融通机制和盘中临时停牌制度。

三是构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并严格执行,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完善退市制度,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标准。完善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对创业板存量公司退市设置一定过渡期。

证监会表示,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推出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证券法,完善有关制度规则,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稳步推进实施新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

明确IPO、再融资以及并购重组衔接安排

为稳步推进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工作,有序做好注册制实施前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过渡,通知明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已通过发审委审核并取得核准批文的,发行承销工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已通过发审委审核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可以继续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前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现行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履行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详见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及本报官网(http://www.zqrb.cn/);《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开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业务规则答记者问》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及本报官网(http://www.zqr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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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