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

记者 张 歆

2.76万亿元保险资管产品迎来“定制版”管理新规。

《证券日报》记者3月25日获悉,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配套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该《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截至2019年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银保监会表示,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办法》的制定,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7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在后续产品配套细则中采纳。其中,在投资者资质方面,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更好体现保险资管产品服务长期资金的导向。在代理销售机构方面,适当拓宽了代理销售机构范围,为后续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在托管人职责方面,采纳托管行意见,对托管职责表述做了调整,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规定一致。

据介绍,《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二是明确产品发行机制。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同时,对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同时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四是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强调保险资管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审计。五是强化产品服务机构职责。细化托管人、投资顾问等机构的资质和职责,同时对相关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加强问责和监管。六是完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七是落实穿透监管。保险资管机构应当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做好配套业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监管政策框架,推动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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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