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监会《新三板股权激励指引》征询意见的两点建议

新华财经2020年03月24日15:00分类:三板

3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规则。

新三板评论发现,去年7月12日全国股转新闻发言人在回答媒体提问时曾指出:目前新三板市场没有单独的股权激励制度,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主要通过现行的定向发行制度予以规范。全国股转正会同证监会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三板股权激励专项规则,明确挂牌公司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监管要求,进一步推动新三板挂牌公司利用股权激励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当时,新三板评论写了一篇文章提了两点建议,“建言新三板股权激励突破35人限制并放开核心员工开户”,目前这两个建议已经全部得到了解决。

本份《激励指引》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股权激励的对象、激励方式、定价方式、股票来源、条件、必备内容和各方权利义务安排,对绩效考核指标、分期行权、信息披露以及实施程序等进行规定。其中,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主要为发行新股、回购股票和股东赠与。第二部分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持股形式、管理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按管理方式分为委托管理型和自我管理型两类,委托管理型应备案为金融产品且持股12个月以上,自我管理型需“闭环运行”至少36个月,两类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发行时均视为一名股东,无需穿透或还原。第三部分附则规定禁止利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类企业也应同时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特别规定。

新三板评论认为,目前新三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总体来讲是“知易行难”,新三板公司要进行股权激励主要通过定向发行制度来实施,而且持股平台还不能参与定增,极大地制约了股权激励的推进,限制了股权激励的多样化。

本份《激励指引》相对当前新三板现行的股权激励办法主要有四大变化:一是品种多样化,从普通股票又新扩展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二是持股多样化,可以员工直接持股,也可以通过自行管理的持股平台或者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的员工计划;三是股票来源多样化,定向发行股票、公司回购股票、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股东自愿赠与的股票等皆可;四是认定单一化,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发行时均视为一名股东,无需穿透或还原,为企业未来IPO省去很多麻烦。这四大突破性变化较好地提高了股权激励的便利性、高效性和规范性,引导新三板企业充分发挥股权激励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新三板企业的持续快速成长壮大发展。

但新三板评论发现有一大突然,就是在《激励指引》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监事会成员被排除在激励对象之外有点出乎市场意料即实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能包括公司监事。

关于这项规定,很多新三板公司老板向新三板评论反映,由于新三板公司员工相对较少,长期穏定的员工更少,所以在推选监事会成员时,为保证监事长期稳定性,基本都是中高层管理人员或者核心员工来担任,这是新三板作为创业型中小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同的特殊性。如果将监事排除在外,以后公司会很难选到合适的监事,核心员工们都不愿意,因为只有义务还损害自身的利益。

在此,新三板评论建议证监会考虑到新三板的特殊性,允许监事参与股权激励。

另外,新三板评论还发现,在《激励指引》中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中通过发行股票提供标的股票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以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其中向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票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新三板公司增发股票作为激励标的,需要履行《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定向发行程序,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未来的精选层公司股东人数均超过200人)发行股票需要经证监会核准,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虽然豁免核准,但新三板也有相应的管理程序。在授予限制性股票或期权行权时,还需要履行发行程序,不仅将会耗费大量时间,影响激励效率;而且如果股票价格在此期间下跌,可能导致激励对象要求退还缴款,引发纠纷。而上市公司通过增发股票作为激励标的,不需要履行核准程序,可以直接授予或行权,这一安排也更符合股权激励本质,即向激励对象提供的报酬,而非发行股票融资。

在此,新三板评论建议证监会适当放开对仅用于股权激励为目的的新三板公司定向发行的审批流程,允许新三板公司进行专项股权激励发行,并在专项定增时豁免超过200个股东时的会里核准程序。

作者:周运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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