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官方精选层公开发行方案指导意见

新华财经2020年03月18日20:33分类:三板

今日(3月18日)晚间,新三板评论收到热心朋友提供的一份由全国股转发出的精选层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提示通知,这份提示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精选层公开发行工作进行了更细节的指导,也为当前混杂的精选层公告制定了统一要求,更方便了市场对精选层公开发行方案的迅速掌握。


以下为全国股转全文:

 

关于做好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审议事项及披露工作的相关提示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

一、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披露内容应当分别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全部内容,并逐项列示披露。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于发行数量。决议中载明的发行数量可以为发行股份数的上限、下限或区间。

(二)关于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决议中应当同时载明定价方式以及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其中,定价方式应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细则》)中规定的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可以结合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或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等因素合理确定。此外,按照《发行与承销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发行价格未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或低于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底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请挂牌公司务必审慎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

(三)关于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决议中应当说明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说明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如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以从报告中摘编相关内容。

(四)关于发行完成后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相关安排。决议中应当明确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票将在精选层挂牌。

(五)关于决议有效期。决议中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有效期。

二、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相关审议安排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公开发行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于股东大会通知。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将作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报文件。

(二)关于网络投票。挂牌公司应当为审议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三)关于表决安排。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就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于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东大会就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作出决议,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有未达到10%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3月18日

作者:周运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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