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上市发行人因疫情影响可延迟60天发布年报

新华财经2020年03月17日15:13分类:港股

新华财经香港3月17日电(记者张欢)根据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在2019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年结的上市发行人刊发初步业绩及年度报告如果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以延迟进行,初次延期最多为60天,起自3月16日。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表示,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会考虑允许上市发行人进一步延期。

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交所于2月4日及2月28日先后发布了联合声明及一系列常问问题,对应在3月31日之前刊发的初步业绩公告提供指引。联合声明鼓励上市发行人在无法就初步业绩取得核数师同意时,应就可以刊发的财务资料咨询联交所,尽量避免影响股份买卖,并同时确保广大投资者接收充足的资讯。鉴于疫情大流行所引起的挑战前所未见,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鼓励市场参与者优先考虑人员健康和安全,就此对上市发行人履行汇报的职责提供了进一步指引。

一、针对发行人无法在2020年3月31日前根据《上市规则》刊发初步业绩公告的指引

如果发行人能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之前刊发未与其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公告或管理账目,联交所一般不会要求发行人的证券停牌。在其他情况下发行人应尽快咨询联交所以讨论个别情况。为使发行人的证券得以继续交易,发行人应刊发重要财务资料,其中包括:关键财务数据,如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股东权益变动;对年度财务状况和表现进行叙述性讨论,包括已发生的任何重大事项和重大交易的影响,以补充其提供的财务数据。

在所有情况下,公告亦应说明旅游和其他限制怎样及为何影响了发行人按时汇报的能力。

二、 针对刊发期限为3月31日(GEM发行人)和4月30日(主板发行人)的年度报告的指引

其中“GEM发行人”指,遵照严格讯息披露制度和强调买者自负和市场自行决定规则的发行人。

新规明确,如果发行人已于3月31日或之前刊发了(i)符合《主板规则》第13.49条或《GEM规则》第 18.49条的与其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ii)其根据联合声明未与其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iii)其管理账目; 或(iv)重要财务资料,发行人可延迟刊发其年度报告,初次延期最多为3月16日起计算的60天。

如果发行人延迟刊发年度报告,必须公布预计可刊发年度报告的估计日期,并解释得出该估计时所考虑的因素;致力使市场知悉年度报告的预计刊发日期及其他适当更新。

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理解,针对疫情的旅游限制和其他预防措施何时解除尚存不确定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给予多于60天期限的延期。联交所将按照发行人的个别情况考虑进一步延期的申请。如要申请进一步延期,发行人必须向联交所提供为何需要进一步延期的解释;编制及刊发年度报告的计划详情;有关进一步延期拟刊发的公告。联交所将评估每项申请,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市场是否充分知悉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表现;以及其他正在交易的证券的相关信息的可比性。

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一并提醒发行人,发行人须个别遵守其注册成立所在辖区的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中所适用的其他要求,特别是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方面的要求,联交所授予的延期将不会更改、豁免或延缓发行人注册成立所在辖区的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中所适用的要求。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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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