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做空机制有利进一步封堵信披漏洞

证券日报2019年08月08日10:28分类:市场动态

见习记者 樊融杰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向券商下发了《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质量和问询回复质量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对做好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与指导。

“这几年,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越来越充分,这方面的工作也正在一步步完善。”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自科创板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在推进信息披露真实性方面的工作就备受各方关注。

在本次《通知》的投资者保护一项中,便明确提出当公司被认定欺诈发行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作出承诺;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还应当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由次可见监管部门不遗余力推进信息披露真实性工作的决心。

“相对于中国科创板,其他发达国家市场有更强的做空机制,如发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做空便能获利。因此这种做空更加有利于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真实的信息。”李迅雷表示。

自2010年以来,做空赴美上市中概股的新闻已屡见不鲜。多家国内知名企业,在被做空机构狙击后被除牌,更有甚者被迫退市。

“在当前国内证券市场中,融券比重较小,股指期货也有限制仓位的比例,总体来说国内比较缺乏做空机制。”李迅雷表示,“除了缺乏做空机制,美国《证券法》对违法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严,对于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公司、投行、会计师事务所都会承担严厉的后果”。

根据美国国会在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法案》,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被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同时,该《法案》还通过规定强制实行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限制注册会计师去被审公司任职等多种方式,降低了审计机构联合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当前中国的《证券法》依然在修订中,老版的《证券法》对违规的信息披露情况处罚力度较轻;但未来,一定会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李迅雷表示。

外资背景的基金仍表现出高度关注。于2017年在中国大陆拿到首张外资私募牌照的富达国际便对科创板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科创板是中国资本市场转型的重要里程碑。”富达国际中国区股票投资主管、基金经理周文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她表示,从长期来看,对科创板持乐观态度,随着时间的推移,科创板将有助于实现公司的真正价值,进一步提升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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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