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科创板制度创新需要司法支撑配套

证券日报2019年06月22日09:16分类:市场动态

记者 张 歆 

6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就注册制改革试点期间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与科创板相关案件等问题,提出了17条举措。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参会并表示,科创板既然是制度创新,就会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不仅需要从行政监管方面采取一系列的举措,还需要法律以及司法的支撑配套。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的一项重大的决策部署,目前进展比较顺利。

李超指出,《意见》对于科创板注册制的实施落地、维护科创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的顺利运转、正常的秩序都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为各项改革措施平稳落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有关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司法保障措施,形成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体系。比如通过强调完善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体系,与行政责任体系和刑事责任体系一起构成了更为完整的法律责任保障体系。通过明确对涉及科创板的第一审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为保持监管政策与司法裁判协调统一提供了司法体制保障,通过对股东大会有关参与表决权决议效力的认可,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创板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司法支持等等。

第二,有利于促进市场各方主体的规位尽责。《意见》对注册制改革中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相关各方的职责定位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保障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发行上市交易和相关中介服务活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三,有利于切实有效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若干意见》明确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证券审判的根本性任务,一方面通过界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各方主体对投资者应付的义务,明确相关主体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成本的民事赔偿责任,进一步夯实了投资者权利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推动完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机制,注重完善并发挥代表人诉讼和示范判决机制的作用,推动符合中国国情和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和证券公益诉讼等与注册制相适应的民事诉讼制度机制,有利于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与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作为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践行者,证券审判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一要尊重市场规律,创新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二要加强政策引导,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大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三要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证券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21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的亮点非常多,值得点赞,体现了改革与法治的同步推进,避免了改革与法治两张皮的现象,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例如,允许同股不同权,但另一方面如果权利被滥用搞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侵害投资者的权益,则都是无效的行为;防止制度功能异化,如果滥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资产,上市公司有权利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不起诉,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明确了涉及到交易所开展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一审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避免同案不同判。

刘俊海认为,《意见》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确保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安排落到实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避免上市公司赔偿后业绩下降对投资者带来的“二次伤害”。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要做到三位一体,即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判刑三位一体,此次最高法司法文件的出台,以科创板为契机,旨在提升资本市场法制化建设水平。 科创板亟需一个法律层级高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另一方面,也表明证券领域的法制化程度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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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