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的高管们: 《证券法》喊你们照镜子

证券日报2019年05月09日09:01分类:上市公司

安 宁

近日,A股上市公司相继发布2018年的“成绩单”。其中,有一份奇葩年报。*ST赫美在其披露的2018年报中表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均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公司高管都无法“保真”的年报,居然还要发布,对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一种巨大损害。这类高管“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说法,实在令人不齿。

先来看看*ST赫美高管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真实性的理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于阳表示,由于公司债务纠纷及公章管理不善,本人无法确定是否尚有未经过董事会审议但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及协议。公司副总经理李丽表示,由于本人2018年处于长期休假状态,难以全面获悉公司经营管理资料,故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财务总监韩霞表示,由于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被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故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高管们给出的理由也很奇葩。有因为“公章管理不善”的,有因为“休假”的,而财务总监则把理由推到会计师事务所身上。

更奇葩的是,虽然公司三大高管均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但*ST赫美董事长及法人代表王磊却在年报中表示,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公司高管的这种自相矛盾的表述,笔者认为,应该拿《证券法》当作一面镜子好好照一照。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由此来看,法律条款很明确地规定了公司高管的职责,不是以“公章管理不善”、“休假”这种借口就能搪塞过关的。

如果上市公司高管没有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职尽责,没有向投资者公开真实财报信息,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近年来证监会加强年报监管所一贯坚持的原则。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在年报监管中,首要任务是聚焦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严厉查处财务数据造假、信息披露失真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今年以来,证监会已对10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上市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笔者认为,对于上市公司高管在年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同时,一定要追责,这样才能给上市公司高管以震慑,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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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