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迅速掌握做市库存股回转售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9年01月28日14:28分类:三板

1月25日,全国股转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告,为进一步优化新三板市场交易机制,更好发挥做市商组织交易和提供流动性的作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允许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就做市库存股进行回售、转售约定。

笔者认为,做市商制度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基础交易制度的一个创新,自2014年8月25日正式在新三板实施四年半以来,在市场流动性提供、股票价格发现等方面确实做出过很多积极贡献。

下面笔者站在一个新三板投资者的角度,总结提炼出15个要点,让大家能够迅速了解和掌握做市库存股的回转售:

1、做市库存股回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协议受让挂牌公司股东股份时,与该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受让数量的股份回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

2、做市库存股转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时,与挂牌公司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认购数量的股份转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

3、做市商在取得做市库存股时,可与挂牌公司股东就一定条件下回售或转售做市库存股作出约定;

4、如果做市商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的做市库存股,其在交易时可以与该出让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条件下回售给该出让方,但数量不能超过本次交易量;

5、如果做市商是通过定增方式取得的做市库存股,其在定增时可以与公司指定的股东约定在未来一定条件下回售给该指定方,但数量不能超过本次定增量;

6、如果做市商是通过二级市场直接购买的方式取得做市库存股并成为新做市商的,无法约定回售或转售;

7、做市库存股回售及转售的对象只能是挂牌公司股东,不能是挂牌公司,以避免相关协议履约加重挂牌公司负担、影响挂牌公司正常经营,进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8、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作出回售或转售约定时,不得存在对做市后的申报或成交价格、数量、金额进行承诺等可能影响做市报价的情形,严防市场操纵;

9、做市商应当自回售或转售协议签署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协议,并于回售或转售安排变更或终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情况,便于投资者根据协议内容中的相关信息自主判断投资风险,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10、允许做市库存股进行回转售对二级市场来说,其好处就是极大地减少了做市商特别是国有券商在退出做市时对股票价格形成的重大抛压和打压;

11、对很多新三板职业盯盘的投资者来讲,也就少了很多做市商退出时迅速清仓导致价格急速下行时抄底赚钱的好机会;

12、做市库存股回转售,能够提前锁定并保障了做市商的最低收益,降低了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处置风险,对做市商才是真正的最实惠的重大利好,可能会提升做市商做市积极性;

13、对未来公司选择做市或者增加新做市商,可能在价格和数量上企业会很谨慎,因为做市库存股回转售相当于公司承担着保底回购的义务;

14、新修订的《做市业务管理规定》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15、在3月1日之前的全部做市库存股应该无法享受这个回转售的政策。

全国股转指出,做市制度是新三板市场一项重要的特色制度,也是国际资本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服务的通行模式。允许做市库存股进行回售、转售,是全国股转公司持续完善做市商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发挥好做市商功能。(周运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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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