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8年06月17日08:29分类:市场动态

中国金融信息网讯 (记者 赵瑞希)为支持试点创新企业境内上市,深交所15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同时,深交所还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同步制定、修订了系列配套制度。

实施办法是深交所关于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基本业务规则,在现行《证券法》规定范围内,以规范试点创新企业上市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目的,以风险防控和投资者保护为导向,对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具体制度安排。

由于本次试点工作涉及境内创新公司、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和已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三类主体,还包括股票和存托凭证两种产品,需要考虑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已上市与未上市、股票与存托凭证等差异。所以,实施办法对不同主体下的不同产品实施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安排,涉及上市要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退市安排等方面。

实施办法根据试点创新企业发行的不同证券品种,分别设置了上市条件。试点创新企业申请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红筹公司申请存托凭证在深交所上市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本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不少于1亿份或上市时本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市值不低于50亿元;二是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具有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红筹公司申请其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的,还应当符合本所对于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特别规定。

试点创新企业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优先适用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原则上“兜底”适用。已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上市及信息披露仅适用实施办法。

除实施办法外,深交所还同步完善了四个配套制度:一是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将存托凭证总体纳入适用范围;二是制定《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明确红筹公司上市公告书的编制要求;三是制定《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对试点创新企业股票、存托凭证的各类风险事项作重点提示,要求会员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揭示;四是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将存托凭证纳入市值计算范围,明确存托凭证发行申购相关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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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