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满活力的资本市场需要退市制度激浊扬清

证券日报2018年05月04日09:00分类:市场动态

昨日,有超过10家上市公司开始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年内10多只ST股已经发布了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而在暂停上市期间仍未能扭亏的几家公司也已经发布了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沪深交易所将在本月做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此外,统计显示,还有近10家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年报披露,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完成披露,这些公司也都面临被暂停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业界一直较为关注,加大退市力度的呼声也不绝于耳。笔者认为,在新股发行常态化的同时,对于那些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也要加大力度把它们清理出去。因为一个充满活力的资本市场,需要通过完善退市制度来“激浊扬清”。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目的是保持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把不合格的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最终淘汰出局。这一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这一制度,监管层一直在不遗余力地推进。

3月30日,证监会印发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2018年全年的立法工作做了总体部署,其中包括力争年内改革完善发行上市制度,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等。

3月2日,证监会宣布,拟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进行修改,并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坚决贯彻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月9日,沪深交易所发布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大幅完善退市指标,将欺诈发行、重组上市和年报及日常披露中的重大违法情形,都纳入强制退市指标中;对于为规避连续亏损而在定期财报中弄虚作假的重大违法行为更被着意强调。而且实施流程也从严从紧,因重大违法退市的暂停上市期间从12个月缩短至6个月,欺诈发行的公司不得再申请上市,其它重大违法公司也需要间隔5年才可申请。  

笔者认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退市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吐故纳新的动态调整,为市场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监管层不遗余力地完善这一制度,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有助于抑制“炒壳”行为,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同时,这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控金融风险,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调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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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