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受罚超400万元 房地产业务是重灾区

证券日报2017年12月08日10:57分类:市场动态

见习记者 闫晶滢 

监管机构不断开出的罚单,显示了今年信托业强监管态势的持续。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银监会网站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8家信托公司遭遇12张地方银监局的行政处罚,合计处罚金额为455万元。其中,北方信托被天津银监局一次性开出4张罚单,合计处罚金额为80万元;而中江信托也在今年内遭遇江西银监局的两次处罚,合计处罚金额为70万元。而近日,上海银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公开表显示,中泰信托因违规被罚90万元。

某信托观察人士表示,今年以来监管处罚不断增多,这与当前严监管的态势相呼应,而且今后这将会是一种常态。信托公司需要加强合规管理和经营,一旦受到处罚,不仅声誉受损,更会影响到监管评级、相关业务资质申请等。

固有资金贷款被罚

12月6日,上海银监局公布了一份关于中泰信托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监罚决字〔2017〕33号)。公开表中显示,2015年,中泰信托通过自主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较大金额贷款。同时,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放任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股票交易。为此,上海银监局责令中泰信托改正,并罚款合计人民币90万元。

不过,中泰信托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该项目已经结束,本息已全额收回。

该公司人士称,此次行政处罚涉及的是中泰信托2015年成立的一个固有资金贷款项目,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1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后经核查,发现该笔贷款金额被转用于股票交易。该项目已在2016年按合同约定正常结束,本息均已全额收回。

“虽然该项目未对我司造成经济损失,但我司在该项目运作过程中确有审慎不足之处,应予深刻反省,切实整改。”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将严格落实监管意见,加强公司固有业务的合规经营与管理,系统性地完善相应制度,并将进一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规经营。

《证券日报》记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显示,对于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并且,贷款人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或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将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进行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某信托观察人士介绍,支付可分为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两种形式,前者是信托公司直接将资金发放给借款人,由其进行消费和支付;后者则是信托公司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向指定方支付资金。自主支付存在后续资金监管上的难度,容易发生借款人任意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

“从业务角度来看,信托公司对后续资金监管肯定是有责任的,对于资金使用应要求贷款方提供相应流水或其他凭证,以避免流动信贷资金进入违规领域”,北京某信托公司总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但他也坦言,目前部分信托公司对信贷资金后续的管理存在一定瑕疵,监管不严、形式大于实质等情况时有发生,中泰信托的情况并非孤例。“这次的罚单或许可以解读为监管部门放出的信号,给其他信托公司敲响了警钟。”

年内已有12张罚单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银监会网站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8家信托公司遭遇12张地方银监局的行政处罚,合计处罚金额为455万元。其中,北方信托被天津银监局一次性开出4张罚单,合计处罚金额为80万元;而中江信托也在今年内遭遇江西银监局的两次处罚,合计处罚金额为70万元。

比较而言,2016年全年,各地银监局共对7家信托公司共作出行政处罚9起,也就是说,今年以来信托业遭遇行政处罚的数量已超过去年。

从违规事实来看,能够明显看出近两年监管范围的变化和延伸。如果说此前,监管部门对资金投放、产品设计等问题更为在意,那么近一年以来,信托公司在人员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暴露出的问题则更易招致处罚。

据信托业内人士反映,今年以来,各地银监局进行了多次现场检查,检查范围可谓详尽。就今年以来的12张罚单而言,“信息披露不到位”、“关联交易未事前报告”、“监管统计数据错报漏报”等问题占据半数,而因“绩效考评制度不符合监管规定”、“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批准”等原因被处罚的信托公司也有两家。

另外,房地产信托的监管则从2015年延伸至今,成为监管领域的重中之重。2015年11月份,山西信托因“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被山西银监局处以20万元的罚款。而进入2017年以来,违规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更是被列入信托公司现场检查要点。今年5月份,北方信托因“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被天津银监局罚款20万元;无独有偶,昆仑信托亦在今年10月份因“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被宁波银监局罚款20万元。

事实上,对于房地产信托的严查甚至蔓延到其他金融机构。今年4月份,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被上海银监局处以420余万元的罚款,违法违规事实是“该行以‘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发放信托贷款’为通道,向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放款,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

值得注意的一点,在2016年以来的20余起处罚中,有多起处罚的违规行为发生时间距作出处罚的时间较远。例如,在最新的中泰信托处罚中,自主支付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在2015年出现的,距今已有两年之久;而在2016年年底,上海银监局对华澳信托作出的两起处罚中,违规行为分别发生于2014年3月份、7月份及2015年一季度。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监管的力度和决心,并不因违规事实“时过境迁”而网开一面,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旧案重提”。

上述信托观察人士表示,今年以来监管处罚不断增多,这与当前严监管的态势相呼应,而且今后这将会是一种常态。信托公司需要加强合规管理和经营,一旦受到处罚,不仅声誉受损,更会影响到监管评级、相关业务资质申请等。

的确,对于信托公司来说,监管部门处罚的数十万元罚金并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但随之而来的隐性影响巨大。金融行业并非“单打独斗”的行业,多项创新业务都需要多方合作,其他公司可能更看重合作公司的市场形象及声誉,而投资人则更是如此。除此之外,据相关法律人士介绍,目前金融行业内多项业务资格都对一年或三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公司表示“拒绝”。

例如,今年9月份,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经市场评价获得承销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而对于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信托公司,不允许参加市场评价。

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服务民族企业,助力中国品牌

新华社品族品牌工程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