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明确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度安排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09月23日16:52分类:市场动态

中国金融信息网讯(记者潘清)为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新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22日发布相关实施细则,明确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制度安排。

中国证监会今年7月发布了《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根据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上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发行人应在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

二是明确发行方式。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及转股后均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明确各方机构的职责分工。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交易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

四是明确转股流程。实施细则就新三板挂牌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

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可转债的特殊性,明确各方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续性义务。

上交所方面表示,创新创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推出有利于增强创新创业公司债的市场吸引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上交所将继续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探索适合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更好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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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