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等联合发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09月23日15:27分类:市场动态

中国金融信息网讯(记者孙飞)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并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并于2017年9月22日起施行。

据了解,实施细则呈现四方面特点:一是明确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以私募方式发行创新创业可转债;三是明确转股流程;四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转股条款的设置,一方面丰富了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保障了实务中投资机构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业绩承诺等契约条款进行转股的合法权益。转股条款的设置也将增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市场吸引力,有效促进创新创业企业社会资本形成机制的创新。(完)

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服务民族企业,助力中国品牌

新华社品族品牌工程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