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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减持须按照相应公告格式披露减持计划、进展、结果

证券日报2017年07月01日12:31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为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履行减持股份信息披露义务,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交所将原第九十八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修订为《第九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履行减持股份信息披露义务,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交所将原第九十八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修订为《第九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该公告于6月30日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为减持新规的配套规则,指引适用四种情形:一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及其相关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的;二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及董监高应当适用指引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三是股东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及上市文件中已作出减持股份预披露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要求,参照指引履行预披露义务;四是股东根据其他相关规定或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或结果公告的,参照适用指引。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