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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投资者门槛二次生变 增加多维“动态门槛”

证券日报2017年06月30日09:32分类:三板

核心提示:主办券商应通过主动提醒、动态跟踪、定期检查等方式,督促投资者持续符合要求

主办券商应通过主动提醒、动态跟踪、定期检查等方式,督促投资者持续符合要求

本报记者 左永刚 

7月1日,新三板市场将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标准,此次资产门槛未变,但资产认定范围扩大,同时对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增加了多维度、动态、实质性指标门槛。这是自2013年全国股转系统揭牌以来,市场投资者门槛经历的第二次变动,首次变动提高了自然人投资者资产门槛。

此次新三板投资者门槛基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这一“上位法”作出修订。在自然人投资者层面,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自然人投资者500万元证券类资产变更为“500万元金融类资产”,而金融资产涵盖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

《细则》还要求主办券商每12个月内至少对自然人投资者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如其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主办券商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券商人士表示,《细则》实行多维度标准,这意味着提高了自然人投资者“动态门槛”。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 这等于强化了实质性门槛。

“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以及其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主办券商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一位来自券商的内部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些细化指标将层层过滤新增垫资开户情况。

在机构投资者层面,机构投资者资产门槛依然为500万元,但从注册资本变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以及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细则》还要求主办券商在投资者首次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之日起,通过主动提醒、动态跟踪、定期检查等方式,督促投资者持续符合要求。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