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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指引征求意见

期货日报2017年06月16日09:07分类:基金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基金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拟定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相关配套文件征求行业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基金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就拟定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及相关配套文件征求行业意见。

《指引》中所称的基金募集机构,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

《指引》提出,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 五种类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要匹配,适当性匹配原则为:C1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指引》还明确,在中基协备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销售适当性管理参考本指引执行。

[责任编辑:山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