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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成立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

证券日报2017年06月10日10:30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目前在持股行权、支持诉讼等工作中已取得显著成效。

刘俊海 杨 光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目前在持股行权、支持诉讼等工作中已取得显著成效。鉴于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投服中心基础上成立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对于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历史意义。

一、成立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的重大现实意义

一是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权益不但需要获得法律事先的确认,更需要在产权受侵后能够及时获得公平的救济。成立调解中心无疑对广大投资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绿色维权通道,使其能够放心、理性投资,有效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进而把我国资本市场打造成千家万户的国民财富中心。

二是促进资本市场深化改革。调解活动的实质是在纠纷解决阶段重新赋予各方当事人契约自由,使得契约自由精神在调解阶段复活。进入调解阶段的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引导和协助下,既可以协商变更争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安排,也可以对法律法规中的倡导性规定作出排除和变更,还可以对尚未产生争议的利益关系作出治标式的契约安排。而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恰好是资本市场的伦理规则。可见,调解活动不仅是法律允许的,也是道德弘扬的,更是市场渴望的。

三是及时化解投资者民事纠纷。纠纷解决体系是健全投资者友好型的市场准入体系、公司治理体系、行政监管体系、政策法律体系以及社会监督体系的有力保障,能够及时公平地化解资本市场中的不和谐现象,堪称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是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依法监管”是中国资本市场一直坚持的监管理念。近年来,通过多元化合法途径有效解决争议是中国证监会一直倡导并推动的主要工作之一。在资本市场成立调解中心是对一系列政策法律的有效落实,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有效补充,更是维护资本市场法治权威的坚实基础。

五是提高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成立专业的调解中心,不但有助于强化境外企业对中国投资者的法定义务和伦理义务,遏制境外公司针对中国投资者的歧视性待遇,还有助于吸引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在我国倡导“一带一路”的历史背景下,弘扬调解文化无疑有助于提升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力与引领力。

六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成立调解中心有助于倒逼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慎独自律、见贤思齐,切实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否则,就将面临调解机制的约束以及法律的制裁。同时,调解所具有的便捷性优势也使得上市公司无法使用在司法程序中惯用的恶意拖延时间、打消耗战的诉讼伎俩。

七是打造资本市场协同共治体系。成立调解中心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参与纠纷解决的民主意识、理性意识、妥协意识与合作意识。成功的调解活动不是由调解员一人唱独角戏,而是交由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共享。与诉讼活动相比,各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充分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因此,民间纠纷由民间解决也是资本市场协同共治的重要标志。

二、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的法律角色定位

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是资本市场纠纷解决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事关资本市场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及权利义务。因此,需要在遵循依法调解的前提下,严格做到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证据充分,以不断提升调解中心的公信力。

一是明确职责定位及机构性质。就其法律定位而言,调解中心应当是资本市场中统管纠纷调解的第三方机构,其独立性、专业性、客观性的定位是保证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与基础。调解中心要树立以和为贵的调解理念,切实帮助投资者解决纠纷,避免对各方当事人造成没有必要的时间以及金钱消耗。就机构性质而言,可将调解中心界定为中国证监会所管理的公益单位,以保证调解中心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对证券期货纠纷的专属管辖权,并避免采取公司形式可能导致的利益冲突。

二是完善法律依据。鉴于在行政监管体系中“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要求,尽快明确关于调解中心的法律依据势在必行。首先,建议由《证券法》以专节或者专条的形式对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进行原则性规定,使其“于法有据”,并授权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予以细化规定。其次,建议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授权,牵头制定有关调解中心设立、运行及监管的部门规章。第三,由调解中心根据调解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更加细化的业务细则规定。由此形成“法律——部门规章——业务细则”的成龙配套的规范体系,夯实调解中心的法律根基。

三是全方位提高调解质量。为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中心需要登高望远,以有效保护投资者。

四是理顺与相关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监管机构及其他调解机构之间的关系。首先,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或者情况尽快移交稽查局、处罚委、交易所、相关协会,由其对线索进行分析稽查、对违法违规的会员进行处罚或者按其他程序予以处理。其次,要建立调解中心协同参与资本市场治理的法律机制。除了聚焦于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之外,调解中心可积极参与行政和解工作以及券商先行赔付的相关协调工作,并利用调解中萃取出来的“法律营养素”对会员的自律监管提出具有针对性与建设性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第三,要建立联合诚信褒奖与失信惩戒机制。调解中心在调解工作中也会源源不断地获取参与调解的市场主体的信用大数据,因而在建设资本市场诚信体系方面大有可为。调解中心要通过与交易所、中证监测、工商、税务、司法等系统的信息联网,打造资本市场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的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体系。

(刘俊海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光系中证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