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市场动态 > 三家中介机构涉“九好重组案”被罚没1590万元

三家中介机构涉“九好重组案”被罚没1590万元

证券日报2017年06月05日09:57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如今,随着证监会公布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案的所有中介机构——西南证券、立信所、天元所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三家中介机构共计被罚没1590万元。

■本报记者 朱宝琛 

“目前,我们正在对本案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行为深挖严查,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坚决予以惩处。”这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当时在通报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案时的表述。

如今,随着证监会公布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案的所有中介机构——西南证券、立信所、天元所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三家中介机构共计被罚没1590万元。

根据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天元所未按规定对九好集团银行存款进行查验;二是天元所未按规定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三是天元所未按规定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或不能实现查验目的,也未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查验措施和方法;四是天元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另外,经查明,天元所为鞍重股份和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合计收费为150万元。

证监会认为,天元所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情形。天元所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主管人员史振凯、《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签字律师刘冬、于进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天元所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750万元罚款。对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由此,在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案中,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受到了处罚。其中,证监会责令西南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时任西南证券并购融资总部副总经理、涉案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童星,对时任西南证券并购融资总部项目经理、涉案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朱正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立信所业务收入45万元,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云成、肖常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赵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