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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定价规则未变 配套融资定价按新规执行

证券日报2017年02月20日09:24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2月17日,证监会修订了再融资相关规定,舆论认为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市场关注并购重组定价、规模、间隔期的政策是否有新的变化。

本报记者 朱宝琛 

2月17日,证监会修订了再融资相关规定,舆论认为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市场关注并购重组定价、规模、间隔期的政策是否有新的变化。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月18日表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并购重组相关法规执行,但涉及配套融资部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他进一步表示,本次政策调整后,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配套融资的定价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执行,即按照发行期首日定价。配套融资规模按现行规定执行,且需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配套融资期限间隔等还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深入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邓舸表示。

上周五,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邓舸表示,现行规则下定价机制存在较大套利空间,部分公司过度融资。修改将堵住套利漏洞,采取新老划断。

就在新规发布当天,市场已经做出反馈。兴业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对照上述《监管问答》监管要求逐项自查,认为不符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要求,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

再融资行为被纳入监管视野并非偶然。刚刚过去的2016年,A股创下“史上第一融资年”的纪录,其中再融资规模近10倍于首发融资。Wind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再融资合计1.8万亿元,同比增长31%。而作为再融资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定增融资的热度依然不减。根据Wind数据显示,2016年A股定增市场实际融资规模约1.78万亿元,连续两年定增融资突破万亿元。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