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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备案收紧抑制过热城市房企融资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年02月14日16:54分类:基金

核心提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3日发布“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等行为进行规范。

新华社王都鹏、周珊珊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3日发布“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等行为进行规范。

文件重点聚焦在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产品,明确协会暂不予备案此类产品。这些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种方式:一是委托贷款;二是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三是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四是以名股实债的方式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五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债权投资方式。

据协会介绍,从项目所在地来看,目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投资房地产市场,存在投向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16个房价上涨过快热点城市的情况,个别热点城市还较为集中。 从项目属性来看,投资项目目前多为普通住宅地产,而政策鼓励的保障性住宅地产项目占比偏低。

为此,“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作出规定,暂不予备案投资于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私募资管计划,热点城市范围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同时,对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类型住房的,文件明确要求计划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项目中普通住宅地产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个别机构还存在以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等方式规避相关监管要求,变相投资于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情况,“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明确,对这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暂不予备案。

据悉,“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行“新老划断”,新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该文要求;存续产品不得新增与该文不符的投资项目。(完)

[责任编辑:赵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