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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信披存在三大违规事实 上交所对其公开谴责

证券日报2017年02月07日11:02分类:上市公司

核心提示:记者2月6日获悉,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中毅达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相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券日报》记者2月6日获悉,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中毅达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相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上交所决定,对中毅达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效军、时任代董事长兼总经理任鸿虎、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林旭南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刘效军、任鸿虎、林旭南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据上交所介绍,经查明,中毅达存在三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体看,一是虚构2015年三季报收入,财务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上交所表示,中毅达在2015年三季报中,将第三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为公司的收入,由此虚增收入7267万元,占三季报营业收入的99.56%,占全年营业收入的108.19%,其虚构的营业收入几乎为第三季度公司全部营业收入,违规情节严重。同时,公司直接将他人完成的工程量认定为自己的收入,违反基本的经营常识和会计准则要求,表明公司在履行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义务时存在重大缺失,造成公司财务信息虚假记载,违规性质恶劣。

二是业绩变化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查不充分。上交所表示,年度业绩是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理应在规定的年度业绩预告期间内,认真核查并披露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在股价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公司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核查并披露业绩信息,即便尚未完成内部流转程序,也应当披露当前已经形成的重大信息,向市场和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而中毅达在已经知悉三季度报告虚增收入、年度业绩预亏的情况下,仍迟迟不予披露。公司年度业绩变化信息披露不及时,股票交易异动核查不充分,严重侵害公司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是重组标的资产被司法冻结的信息未及时披露,重组失败的风险未充分揭示。上交所表示,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股权被司法冻结,直接影响重组能否继续开展,属于重组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公司理应及时披露,并充分揭示可能导致重组失败的风险。而中毅达4月中旬即从聘请的中介机构和交易对方处得知标的资产股权被司法冻结的信息,但直至十余天才进行披露,重大信息的披露严重滞后。经进一步核实,相关司法冻结信息在指定网站上公示,中毅达也已从指定网站获取该信息,但公司也未及时予以披露。而且,中毅达在披露重组标的资产被司法冻结时,在明知可能导致重组失败的情况下,仍未充分揭示该风险。

“综上,公司的上述三项违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等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上交所表示。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