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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升级”:适当的·给适合的“你”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12月19日11:08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金融产品近年日趋复杂、跨界联系不断加深,很多投资者可能对各类产品特点、风险“傻傻分不清楚”。一些经营机构过度包装产品,不顾购买者实际需求,追求短期业绩也使市场风险增加。

新华社记者刘慧、王都鹏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金融产品近年日趋复杂、跨界联系不断加深,很多投资者可能对各类产品特点、风险“傻傻分不清楚”。一些经营机构过度包装产品,不顾购买者实际需求,追求短期业绩也使市场风险增加。

如何让适当的金融产品匹配适合的投资者?经过三个月的意见征求后,证监会“升级”投资者保护,近日出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该办法强化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即“卖者有责”。机构在销售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服务的不同风险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与此同时,鉴于资本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在投资专业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明确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为实现公平保护,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专业投资者可书面告知经营机构后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并享受特别保护,而符合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书面申请并在经营机构同意后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另外,办法规定了投资者的义务和责任,即“买者自负”。投资者应在了解产品、服务,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构筑的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健全并有效落实的适当性制度,就不会有成熟的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也不会有稳定健康的资本市场。”齐鲁资管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说。

他表示,此次出台的办法作为适当性管理的“母法”,对于强化投资者保护、规范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和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归根到底,各尽其责、各投所适,才能更有效地防控和管理风险,才符合彼此长远利益的要求,才更有利于实现自我保护,对于投资者、经营机构抑或是整个金融系统都是如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说。(完)

[责任编辑:赵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