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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FOF指引落地突出风险控制与权益保护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9月26日16:29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并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指引的发布,将有效规范基金中基金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新华社记者王都鹏、赵晓辉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并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发布,将有效规范基金中基金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指引终稿与意见征求稿相比,进一步强调了对风险控制的关注。”某基金公司业务人士表示,指引新增了FOF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FOF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FOF。同时,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FOF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

为防止部分基金管理人利用FOF作为帮忙资金认购发售困难的基金或者小基金进行利益输送,指引要求,除ETF联接基金外,FOF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对于存在的双重收费、利益输送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指引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销售费双重收费。

有分析人士据此指出,这种模式能够避免双重收费带来的规模制约,这类基金通常在FOF母基金层面不收取管理费,只收取子基金的管理费。不过,也可能会导致基金公司倾向于选择自家的产品做内部FOF。

格上理财研究员杨晓晴就指出,内部FOF可能存在无法保证投资的公平性,监管方需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风控加强规范和监控,而且针对基金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监管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落实,以平衡FOF投资者与普通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事实上,公募FOF可以分为外部FOF和内部FOF,“但现阶段,公募FOF更多的是采用内部FOF的运作模式。”杨晓晴说,由于公募FOF对自身经营的基金更加了解,而调研外部基金情况的成本相对会高一些,目前公募FOF多使用内部FOF的模式运作。为此,指引也明确规定,FOF的投资风格应当清晰、鲜明。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投资特征。基金合同中应明确被投资基金的选择标准,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此外,在保障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方面,指引也提出了很多细节的要求。例如,如果FOF与所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同一管理人,在参与被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可能面临利益冲突时,FOF管理人应遵循FOF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对于公募FOF今后的发展,前海开源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FOF在将来可能会成为单只规模最大的基金品种,基金公司应积极拥抱“FOF时代”。杨晓静也对此表示认同。(完)

[责任编辑:赵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