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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信披需进行完备性审查

证券时报2016年09月23日09:27分类:三板

核心提示:9月22日,股转公司在《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投资者问答》中,就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审核申请文件审核要求,以及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信息披露后股东大会通知的披露规范等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9月22日,股转公司在《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投资者问答》中,就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审核申请文件审核要求,以及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信息披露后股东大会通知的披露规范等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股转公司表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应当对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具体来看,完备性审查并不仅限于格式规范性,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也将予以关注。

股转公司特别强调,将对重组事项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组条件、重组标的在合规性方面是否存在瑕疵、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重组定价公允性是否进行了充分解释等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对于如果全国股转系统在信息披露审查中发现问题,股转公司将从三个层面进行处理:一是向实施重组的挂牌公司及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发送反馈意见;二,涉及问题较为重大的,将对挂牌公司、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公开问询。第三,则是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如发现重组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为的,将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情形严重的,将要求挂牌公司暂停重大资产重组。

此外,股转公司对于挂牌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信息披露后,何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也做出了明确回复。

股转公司表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同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但由于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需经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完备性审查,为充分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准确性和股东知情权,全国股转公司已明确规定:挂牌公司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经全国股转系统审查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收到反馈问题清单后披露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待挂牌公司完成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并重新披露后,再重新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发布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披露之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天。(江聃)

[责任编辑:赵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