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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两次注销超1万家私募 三方面建设失信约束机制

证券日报2016年08月02日09:04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8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自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来,两次累计超过1万家机构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中8月1日注销了超过7800家既未提交法律意见书也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机构。

本报记者 赵学毅 

8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自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来,两次累计超过1万家机构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中8月1日注销了超过7800家既未提交法律意见书也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机构。

基金业协会表示,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但在私募机构登记备案前期也出现了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等问题。一是部分机构盲目登记,实际并无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真实意愿;二是部分机构没有基本展业能力,不具备基本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的基础设施或条件,长期募集不到资金或未受聘成为投资管理人;三是部分机构借私募基金之名,从事P2P、民间借贷、担保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利益冲突的业务。更有甚者,一些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假藉私募基金的名义招摇撞骗,欺诈公众。前期大量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长期未真实展业、“空壳”现象扰乱了行业秩序,影响了私募行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基金业协会强调,两个阶段的注销工作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提高私募基金行业机构的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保障合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对行业发展起到“扶优限劣”的作用。基金业协会重申,依据《公告》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不是对相关机构的自律处分。《公告》实施以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一直按规定正常开展,相关工作从未停止或暂停。被注销登记的机构若有真实业务需要,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公告》的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此外,针对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且在2016年8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或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适当顺延办理时间,并将公示办理状态。

目前,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公示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超过1.6万家,其中《公告》发布后新登记机构超过800家,机构登记的质量显著提高。在所有登记机构中,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机构超过1.2万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超过4万只,认缴规模约7.8万亿元,实缴规模约6.5万亿元。按照《公告》要求,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被注销。基金业协会特别提醒相关机构登记后做好及时展业的筹划安排。

基金业协会还表示,下一步将抓紧建设行业信用积累和失信约束机制,全面覆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产品和基金从业人员三个方面,为有信誉的基金管理人赢得社会公信和行业信赖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基金业协会将尽快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和分类公示制度,通过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则体系,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私募行业发展环境,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