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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新规给上市公司更多自治和决策空间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7月18日16:33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股权激励制度进行改善和调整,以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业内人士认为,新发布的《办法》,更鼓励公司自治和精准激励。

新华社记者王都鹏、赵晓辉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股权激励制度进行改善和调整,以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业内人士认为,新发布的《办法》,更鼓励公司自治和精准激励。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本次制定的《办法》,进一步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放宽绩效考核指标、股票定价机制、预留权益比例、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的间隔期等方面要求,并进一步明确激励对象范围。

事实上,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发布以来,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截至2015年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共有808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110个。“这组数据说明股权激励计划拥有旺盛的生命力。”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股权激励计划既是最好的激励机制,又是最好的约束机制。在实现公众股东和内部管理人之间利益捆绑的同时,也避免内部人控制发生道德风险。

不管是民企,还是国企,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都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在推行过程中,需遵循程序严谨、信息透明、最大公允的十二字方针。”刘俊海说。

而刘俊海认为,此次《办法》的修改,体现了公司的自治并充分发挥了市场作用。《办法》取消了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公司历史水平且不得为负的强制性要求。对授予价格、行权价格不作强制性规定,仅作原则性要求;在定价的原则性要求中,适当增加了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定价时间窗口基准,增加价格弹性。将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提高至20%。取消了有关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30日间隔期的规定。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明确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可成为激励对象。对此,刘俊海说,新发布的《办法》更突出精准激励。

此外,对作为激励方式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进行细化,完善公司内部问责与不当利益回吐制,细化对股权激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与处罚规定,并对信息披露作专章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由于《办法》出台后,市场需要一定的适应、缓冲期。邓舸说,《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同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至3号以及两个监管问答同时废止。(完)

[责任编辑:赵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