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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5.5亿元“料理”欣泰电气后事 先行赔付制度还有待改进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6年07月13日16:11分类:上市公司

核心提示:“最严退市新规”出台后,欣泰电气成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其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也随之启动了5.5亿元先行赔付基金,这也是证监会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的首个券商先行赔付案例。专家分析认为,该项制度对保护投资者权益有着积极意义,但仍存有比较关键的改进之处。

新华社记者桑彤

上海(CNFIN.COM / XINHUA08.COM)--“最严退市新规”出台后,欣泰电气成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其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也随之启动了5.5亿元先行赔付基金,这也是证监会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的首个券商先行赔付案例。专家分析认为,该项制度对保护投资者权益有着积极意义,但仍存有比较关键的改进之处。

散户、机构均“踩雷”,“国家队”也赫然在列

证监会正式启动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程序,且退市后将不得重新上市。根据深交所的安排,欣泰电气将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30个交易日后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其摘牌,彻底终止上市。

不出市场预料,*欣泰(300372)复牌后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

深交所连续发出警示,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后不能恢复上市,且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该股票投资风险。

欣泰电气也在12日股票跌停后表示,由于目前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在此次“欺诈”案中,散户、私募等机构均受波及,连“国家队”也赫然在列。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31日,欣泰电气普通股股东户数为13313户,广东粤财信托就有两只产品名列其中。昔日的私募冠军创势翔甚至在今年3月后还在连续举牌,并从一季度末的股东排名第十,到4月20日因持有公司总股本10%,而跃升为欣泰电气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季度末也排在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的第八位。

但是,与之前的退市长油、退市博远不同,这两家公司还有再回归A股的机会,因此在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后曾上演“末日疯狂”。而深交所创业板是不接受重新上市申请的,因此,业内人士预测,欣泰电气将开启“跌停秀”。

兴业证券启动先行赔付,哪些投资者可获赔?

欣泰电气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在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后即公告,启动设立人民币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兴业证券本次先行赔付基金的预计规模超过以往案例。此前平安证券保荐的万福生科和海联讯因类似财务造假案例爆出,分别为万福生科启动3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约1.79亿元;为海联讯的4位主要股东出资2亿元设立补偿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约0.89亿元。

据悉,在这次欣泰电气案中,兴业证券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标准为: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的,扣除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存在亏损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赔付方案的关键日期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根据市场推测和分析:虚假陈述实施日或定为欣泰电气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2014年1月1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5年7月14日,即欣泰电气发布被立案调查公告、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之日;虚假陈述第一次更正日应为2015年11月27日,即欣泰电气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虚假陈述第二次更正日是2016年4月26日,即欣泰电气发布《关于公司2015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这也意味着,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并不在此次赔付的范围内。

制度意在保护投资者权益,但仍有关键改进之处

专家认为,监管部门对欺诈发行主体及相关中介机构依法从严处罚,有效震慑了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在新形势下证监会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思路和原则。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指出,先行赔付制度的合理性与积极意义应当充分肯定,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上所发挥的作用与导向是毫无疑问的,但这项制度仍有改进之处。

在基本制度设计上,先行赔付制度似乎缺失了司法救济的环节。在法律责任认定上,现行做法是先赔后追方式,虽然有大股东的股权质押协议与承诺、与券商之间的多方协议,保险公司的董事责任保险等保驾护航,但没有区分作为造假人的大股东、发行人与作为中介机构的保荐人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赔付方案确定上,赔付方案由谁确定,如何确定,如何让赔付方案做到公开透明等,均应经过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参与的听证会公开听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在赔付方案生效前的规定期间,若有人对赔付方案不满,应交由司法裁决,并在生效后赔付方案方能正式执行,而不是赔付方案实施后若有人不服再提交司法裁决。

7月11日,16位从事证券维权的律师联名致函证监会,建议在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案中实施听证制度,并对兴业证券先行赔付基金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意见书》公开呼吁兴业证券能够依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正式赔付方案出台前,能够对先行赔付方案不足之处及违法部分作出修改,以充分保护广大欣泰电气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

[责任编辑:赵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