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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股超1年 股息红利免个税

证券日报2015年09月08日08:08分类:公告市况

核心提示:资本市场又迎来重磅利好。《证券日报》记者获悉,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资本市场又迎来重磅利好。《证券日报》记者获悉,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专家表示,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带有明显的投机性。由于分红率低等因素,个人投资者不愿意长期持有证券以享受股息红利的回报,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此次政策调整可使长期投资者得到实惠。”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表示,其意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有利于引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抑制短期炒作,有利于股指健康走稳,高派红公司将受到市场的更多关注。

《通知》特别提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