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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7月02日08:28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上海证券交易所1日晚间宣布,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予以发布。

新华社记者潘清

上海(CNFIN.COM / XINHUA08.COM)--上海证券交易所1日晚间宣布,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予以发布。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上交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上交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维持担保比例;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上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上交所方面表示,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上交所另行通知。

上述《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交所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完)

[责任编辑:邹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