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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优化股票发行行政许可程序

中国证券报2015年05月23日09:04分类:其他

核心提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2日表示,为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在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关于发行审核程序规定的前提下,证监会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要求,以进一步体现市场化要求,方便企业,便利申请人办事。

□本报记者 王小伟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2日表示,为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在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关于发行审核程序规定的前提下,证监会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要求,以进一步体现市场化要求,方便企业,便利申请人办事。

一是简化见面会方式。改进审核环节中见面会的方式,由目前在反馈意见后,将发行人高管和保荐机构分批集中至发行部,当面宣讲审核程序和纪律要求的形式,简化为以书面形式将审核程序和相关要求告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形式。

二是优化再融资安排。优先股实施快速审核机制,减少排队等待环节;对运作规范、市场表现良好的上市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取消反馈环节,可以不再要求发行人到发审会上接受询问,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完善中止审核程序。调整了前期市场条件下实行的财务资料过有效期即中止审查的做法,对符合《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应中止审查的情形企业实行中止审查,财务资料过有效期的,在企业补充审计报告期间不再中止审查。同时,在财务资料允许延长一个月的有效期内,均正常安排初审会、发审会及核准发行,不再中止初审会和发审会。

四是依法处理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是审核关注的重要内容,对举报事项坚持依法核查的要求,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影响的举报事项,在依法核查的同时,不中止相关的审核程序。

五是企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可自主确定公众股发行比例。在坚持低价持续发行的原则下,企业可按照实际资金需求量提高拟发行的公众股比例。

六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确定主承销商数量。参照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做法,取消首发联合主承销商家数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聘请主承销商。

另外,证监会还对发行审核内部工作安排作了进一步优化,如进行分组反馈,完善了诚信档案查询方式,简化了核准办文程序等,以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邓舸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为契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加强和改进股票发行上市监管。

[责任编辑:朴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