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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后遗症难治 宏达新材“断腕”城市之光

上海证券报2015年04月08日09:09分类:上市公司

核心提示:几经波折,宏达新材最终还是决定放弃对城市之光的整合,转而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伟伦投资。

记者 邵好

几经波折,宏达新材最终还是决定放弃对城市之光的整合,转而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伟伦投资。

宏达新材今日公告称,由于城市之光未达到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加之公司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决定进一步调整发展战略,宏达新材拟按照33493.51万元的价格,将所持有的城市之光30%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伟伦投资。

对此上述股权转让,宏达新材颇有些无奈,其在公告中直言,在城市之光未达到约定业绩承诺的情况下,尽管宏达新材与城市之光股东袁友伦等达成了调整购买股权估值的方案协议以维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但由于协调配合进展缓慢,距最终实现投资成本调整需要耗费时日,将影响公司的会计确认,只得采取将该股权转让,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目前来看,宏达新材与城市之光的纠葛将就此了结,而回溯此前经历,二者的“联姻”可谓命途多舛,究其缘由,高企的估值水平及业绩承诺无疑是罪魁祸首。

2014年6月,宏达新材宣布以3.2298亿元受让城市之光30%股权,对应出资额750.6545 万元。彼时,城市之光原股东承诺,2014年至2016年城市之光年末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7亿元、2.17亿元、2.5亿元,如果未能达到以上承诺利润数,袁友伦和城市之光管理层股东将以现金对宏达新材作出足额补偿。

没曾想到,收购仅数个月之后,城市之光就在2014年1至9月财务报表(未审计)透露,公司2014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3.5亿元,净利润仅为3461万元,占承诺净利润1.7亿元的20.36%。

由于差距很大,且预计全年不高于8000万元。宏达新材与交易方进行沟通,对股权估值进行了调整:聘请审计机构对城市之光截至2013年12月31日前的应收账款、应收设计费、存货、往来及现金以及2013年税后净利润重新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按照孰低原则,乘以9.05倍市盈率的数据重新计算整体估值。在此基础上,由交易对方进行差额补偿。

可是,上述调整方案的前提条件——专项审计却遇到了困难。根据此前公告,城市之光及其管理层股东袁友伦、宋小青、端木岐等对审计工作迟迟不予配合。最终,宏达新材于2014年12月31日将城市之光及其管理层主要股东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后,在法院主持下,上述各方达成调解,城市之光及其管理层主要股东选择配合专项审计,宏达新材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看似股权交易可以得到妥善解决,可是,据宏达新材事后透露,尽管达成了调解,截至2015 年3月31日,专项审计最终报告尚未能完成。

“宏达新材原本想收购一份高质量资产布局园林绿化行业,可惜,城市之光项目出现了承诺不达标的问题,并且解决进展缓慢,使得上市公司不得不采取'断腕’措施,由控股股东接下项目。”某交易人士称。

在其看来,如果当初宏达新材在收购时,更加谨慎考虑城市之光超高的业绩承诺水平及高达98.20%的增值率,此次收购可能不会如此惨淡收场。“现在已经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宏达新材目前主业已经较为低迷,如果将城市之光留在上市公司内部,按照估值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将会给公司业绩雪上加霜。”

根据此次协议约定,伟伦投资将分4次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上市公司,最晚一笔余款将在2015年12月底之前交付完成。

[责任编辑:穆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