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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制度再造 降门槛不等于松监管

上海证券报2014年03月24日14:32分类:创业板

核心提示:创业板降低准入门槛更符合创业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定位,同时,放宽准入条件也不会“泥沙俱下”,中后端监管部门的稽查执法将更有效发挥作用。

创业板设立即将满5年之际,市场门槛和运行机制迎来换血再造。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就创业板IPO办法和再融资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创业板市场不仅适当降低了首发财务准入指标,不再仅限于九大行业,同时,创业板也建立了适合自身市场特点的再融资制度,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融资需求也得到了保证。

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创业板降低准入门槛更符合创业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定位,同时,放宽准入条件也不会“泥沙俱下”,中后端监管部门的稽查执法将更有效发挥作用。

降低门槛符合创业板定位

创业板设立至今,其推动科技创新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逐步显现,然而,创业板阶段性的成果与其当初设计的初衷和市场的期待还有很大的距离。例如,初期确立的发行条件逐渐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亟待改革。

根据证监会征求意见稿,创业板上市财务门槛修改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也就是说,创业板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盈利记录即可上市,大大扩大了服务中小企业的覆盖面。

对于修订创业板首发办法财务指标的主要考虑,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创业板设立时,为确保顺利推出、平稳运行,对企业有两套财务准入指标,要求企业营业收入须增长30%或净利润持续增长,使得部分业绩波动大或未来增长潜力很大但目前盈利水平较低的企业,难以在创业板上市。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修订后创业板财务指标较主板低,但高于新三板挂牌条件,基本符合创业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定位,是一件好事,可以看作是向注册制过渡的一项重要举措。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建议,未来将标准化的注册制方案率先在创业板市场试水。

“泥沙俱下”不会发生 稽查执法有效加强

对于放宽财务准入指标是否意味着创业板市场“放水”的问题,董登新认为,降低门槛并不会导致泥沙俱下,创业板的吸纳能力更强。证监会放权于市场,投资价值交由投资者来判断,并不等于放松监管,监管部门在中后端的稽查执法将更有效发挥作用,杜绝或阻止发行人信息披露造假情形的发生。

张晓军指出,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并不意味着创业板市场“放水”。首先,放宽发行条件,还权于市场,交由投资者判断,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其次,放宽财务准入指标,简化发行条件,可以支持更多的企业发行上市,拓宽服务覆盖面;第三,简化发行条件后,监管导向转为披露导向,不会降低对企业的实质性要求,风险可控。

首创证券研发部副总经理王剑辉告诉记者,从政策取向来看,监管部门正在逐步打造向注册制过渡的市场基础和环境。他认为,企业将信息100%真实、有效、及时的向投资者公布,投资价值交由市场、投资者来把关和判断,这是衡量公司成为公众公司的标准之一,而监管部门主要责任是制定好市场规则,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能理解为放水,这是向更符合市场的层面回归。”王剑辉说。

对于在创业板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后,监管部门如何加强监管?张晓军表示,放宽标准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创业板首发办法修订后,监管部门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强化信息披露,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强化风险揭示,全面、深入、具体地披露风险,让投资者明明白白。二是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充分发挥价值发现的作用。三是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行为的约束。四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五是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创业板上市公司一旦触发退市条件,将坚决、快速退市,暂停上市的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记者郭玉志)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