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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的市场化进程需迈过“三道坎”

证券日报2014年02月21日11:05分类:市场动态

核心提示:在IPO暂停长达一年之后,新股发行改革的进展备受期待;但前期发行中呈现的“三高”、自主配售、老股转让等问题,也激发了各方的深思和讨论。

在一片“秒停”声中,2014年第一轮新股发行上市已经画上句号。在IPO暂停长达一年之后,新股发行改革的进展备受期待;但前期发行中呈现的“三高”、自主配售、老股转让等问题,也激发了各方的深思和讨论。

2月20日,在凤凰网主办的“新股发行改革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围绕新股的市场化定价问题、券商中介的责任问题及对注册制改革展望等三个方面,为今后资本市场的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资本市场定价亟须市场化

“目前,我们对于‘三高’问题关注非常多,但却忽视了核心问题,资本市场的核心是资本定价的准确性,定价的准确对于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而言,具有重大意义。” CCTV证券资讯频道执行总编辑钮文新谈到,无论是新股“三高”、二级市场低迷还是监管问题都是由资本市场定价机制不健全导致的,所以一个可以有效定价的市场至关重要,而中国股市目前的定价效力的确不乐观。

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认为,目前IPO有着固化的利益链条,在新股发行分为网上申购、网下配售的局面下,中小投资者和参与配售的机构按照不同价格买到股票,这是让新股变成稀缺资源,导致“三高”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本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券商有了自主配售权,如果约束机制不足,容易造成其向自身的利益倾斜,随意性太强,这不是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新股发行市场化方向没有错。”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表示,“不过现在的市场化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化,就好比菜市场只有5个卖菜的人,其中3个人关起门来讨论菜价,让买菜的人被动接受高价,是有问题的。”

吕随启进一步说,券商本应发挥好中介作用,但目前券商保荐加直投的模式,存在利益冲突。这导致其不关注投资者的利益,其利益不可能和广大投资者绑定。

本报副总编辑董少鹏表示,要落实好《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真正实现新股定价的市场化,必须要让市场主体发挥作用,其中券商等中介机构应承担起市场化的“执行责任”。

要给券商加“包袱”

吕随启认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仍是“偏重融资的市场”,在这样的定位下,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为了争取更高的发行价,就会过度包装自己;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从一级市场到二级市场,券商等中介机构有太多的获利空间。

钮文新指出,中国股票发行定价有三个节点,一是发行人与保荐人在询价前的初步定价;二是机构询价,确定发行价;三是上市开盘价。“三次定价,每次都把价格抬高一个台阶,中小投资者接触的是最高价格。第一次定价是合理的;但是到了第二次发行询价,已经不合理了;到了上市阶段,价格就更高,更不合理。”

“而我们国内的券商没有把打新当投资,而是当作投机,并没有想长期持有的理念”,钮文新认为,券商自身首先要认可发行价,自己肯出钱买、肯持有下去,跟随它的投资者才会跟着买。在国外,“炒新”的氛围并没有那么浓烈,原因就在于券商自己有“包袱”,券商的利益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是相互绑定的。

钮文新认为,要抑制新股“三高”,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赋予承销券商做市商的功能。在新股上市时,承销商必须握有一定的资金和股票,要成立承销基金,可以以此融券融资来稳定市场。此外,他还建议采取荷兰式招标方式,制定惩罚性的定价机制,让报高价的机构承担损失。

从券商的职责角度,苏培科认为,可以尝试改变目前券商直投加保荐的工作模式,解除券商和上市公司的利益绑定;也可考虑企业发行股票抛开承销商,以减轻承销的费用。

注册制展望:信息披露很重要

IPO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走向深度市场化,让各个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监管机构职能转型的重要步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推进股票发行向注册制转变,证监会主席肖钢也指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还需要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

“核心是要有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机制,使市场成为真正的市场;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来约束市场行为。这些工作做好后,注册制才能够得以有效实行。”钮文新表示,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尚无一个完善的体系和框架,还难以说直接实行注册制,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苏培科认为,注册制并非有些人认为的“一注了之”,转变的过程非常艰难。由于对信息披露的追责机制仍不健全,特别是集团诉讼机制缺失,我国股票市场目前的制度类似“冲关制”:公司冲上市就皆大欢喜,冲不上去的话,违规成本也不高。实行注册制必须要求对信息披露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退市制度要完善起来,防止垃圾滞留。

“监管层该转变角色,证监会更多地应是做监管的工作,核准程序可以交给交易所去做。”苏培科强调,引入市场化的监督机制,比如集体诉讼,有专业的律师,有投资者的监督,就提高了违规的成本,就不会有人盲目“冲关”。

吕随启认为,在目前股市以融资为出发点的前提下,任何一个发行人、机构投资者都有高价冲动,所以,要对合谋造假行为给予严格的法律定义,提高违规成本,实现监审分离。如此,才可能改变股市“融资市”的现状。

[责任编辑:穆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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