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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02月10日15:42分类:市场动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乡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引导城乡居民积极自愿参保,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展好试点工作,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2012年12月31日前,第一、二、三批试点县(市、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90%以上,第四批试点县(市、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60%以上;各试点县(市、区)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l0个档次,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2.政府补贴。按照以下情况,分别给予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提高的部分由试点县(市、区)财政承担。

(2)省财政和试点地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的部分由试点县(市、区)财政承担。

(3)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城乡居民独生子女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参保,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三)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重点工作

(一)拓宽筹资渠道,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各地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要在政府财政预算中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城乡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同时,要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这些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补助城乡居民缴费参保。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倡导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困难的城乡居民参保。

(二)强化基础平台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基础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注重调整充实人员队伍,提高工作人员能力素质,适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需求。要依据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规范的操作规程,形成统一的工作标准,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积极探索创新,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经办服务中的作用,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试点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基金运行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研究推进。被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及时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研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配合推进。各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试点中的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主动争取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和作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人口信息衔接、资源共享等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在总结借鉴前几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政策宣传和工作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手段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广泛深入宣传,发挥基层干部、相关社会组织人员和居民积极分子的作用,深入社区,解疑释惑,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把宣传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做到家喻户晓。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定期报告和指导检查等制度,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度,稳步推进试点工作。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政策落实、资金到位情况。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使用情况。

[责任编辑:赵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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